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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點: 建設工程保險的主要種類和投保權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險【重要】
(一)投保人與被保險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險或安裝工程一切險;發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產生的保險費用和其他相關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結論】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自愿險,非強制性。
(1)投保人:發包人
(2)被保險人:
①業主或工程所有人;②承包商或者分包商;③技術顧問,包括業主聘用的建筑師、工程師及其他專業顧問。
(二)保險責任范圍
承保范圍:在建造過程中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突發性事件,包括火災和爆炸)所導致的損失
(三)除外責任
(1)設計錯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2)自然磨損、內在或潛在缺陷、物質本身變化、自燃、自熱、氧化、鎊蝕、滲漏、 鼠咬、蟲蛀、大氣(氣候或氣溫)變化、正常水位變化或其他漸變原因造成的保險財產自身的損失和費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藝不善引起的保險財產本身的損失以及 為換置、修理或矯正這些缺點錯誤所支付的費用;
(4)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氣裝置的本身損失,或施工用機具、設備、機械裝置失靈造成的本身損失;
(5)維修保養或正常檢修的費用;
(6)檔案、文件、賬簿、票據、現金、各種有價證券、圖表資料 及包裝物料的損失;
(7)盤點時發現的短缺;
(8)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險予以保障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
(9)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工程開始以前已經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圍內或其周圍的屬于被保險人的財產的損失;
(10)除非另有約定,在保險單保險期限終止以前,保險財產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簽發完工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或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四)第三者責任險
(1)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所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
(2)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 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五)賠償金額
保險人對每次事故引起的賠償金額以法院或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現行法律裁定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超過保險單明細表中對應列明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在保險期限內,保險人經濟賠償的最高賠償責任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累計賠償限額。
(六)保險期限
1.起始:開工時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時(以先發生者為準)
2.終止:驗收合格時或實際占有使用時(以先發生者為準)
3.任何情況下,保險期限的起始或終止不得超出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保險生效日或終止日。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
1.保險期內一般應包括一個試車考核期
2.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3.對舊機器設備不負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也不承擔其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三、工傷保險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重要】
工傷保險是強制保險,意外傷害險不再是強制性保險。
四、保險經紀人和保險代理人
區別:保險代理人受保險公司委托;保險經紀人受投保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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