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哪老師講得好,很多人喜歡聽王麗雪的法規,綽號王胖子。
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必考點:建設工程債的四大發生根據
談到教材第一章第五節建設工程債權制度,大家可能會覺得很簡單,不用看考試就能得分,但往往是簡單的大家更不能掉以輕心,雖然它每年占的分值不是太多,但它卻是每年必考的內容,俗話說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不積小流,無以成江海。只有把每一個小的知識點掌握住了,小的分值拿到了,幾十個小的分值即可匯成法規考試的及格線。
從考試來看這部分內容總共考了5分的分值,三道單選,一道多選,在第一章里面考到的分值是最高的,所以建議大家要好好學喔。重點是理解各自的特點和基本概念。
一、合同
在當事人之間因產生了合同法律關系,也就是產生了權利義務關系,便設立了債的關
系。享有權利的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是債務人。合同產生的債被稱為合同之債。如施工合同的訂立,會在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產生債。對于完成施工任務來說,施工單位是債務人,建設單位是債權人。
它是債發生的最主要的依據。
二、侵權
侵權,是指公民或法人沒有法律依據而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行為。侵權行為一經發生,即在侵權行為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侵權行為產生的債被稱為侵權之債。如施工現場的施工噪聲對小區居民產生侵權之債。
它是考試最容易出題的一個依據。
三、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
為。由于不當得利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害,因此在得利者與受害者之間形成債的關系。不當得利產生的債被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它可簡單總結為損人利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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