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考稅務師培訓機構

發表于:2022-01-25 08:52:54 分類:稅務師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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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稅考試《稅收相關法律》練習題:不安抗辯權的行使

多項選擇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 )情況的,可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

A、經營情況嚴重惡化的

B、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C、喪失商業信譽的

D、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等其他情形的

E、經營情況不穩定的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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