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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稅收違法案件審理程序
1.稅收違法案件的審理范圍
2.稅收違法案件的審理程序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知識點為新增考點,需要特別引起重視。
【高頻考點】稅收違法案件審理程序
(一)審理范圍
1.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
【提示】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3.應司法、監察機關要求出具認定意見的案件;
4.擬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案件;
5.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審理委員會審理的案件。
(二)審理程序
1.審理方式:書面審理+會議審理
2.一般要求
重大稅務案件應當自批準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理決定,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審理決定的,經審理委員會主任或其授權的副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15日。補充調査、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意見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3.書面審理
審理委員會辦公室5日內將提請書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10日內提出書面審理意見送審理員會辦公室。
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書面審理后的處理:
(1)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退回補充調查;
【提示】稽查局補充調查不應超過30日,有特殊情況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2)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法律依據不明或者需要處理的相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稅務機關或者征求有權機關意見;
(3)書面審理意見一致,或者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后達成一致意見的,由審理委員會辦公室起草審理見書,報審理委員會主任批準。
4.會議審理
(1)適用范圍:書面審理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經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協調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形。
(2)處理方式: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法律依據明確的,依法確定審理意見;
②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由稽査局對案件重新調查;
③案件執法程序違法的,由稽查局對案件重新處理;
④案件適用法律依據不明確,或者需要處理的有關事項超出本機關權限的,按規定程序請示上級機關或征求有權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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