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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行政訴訟原告
1.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2.原告資格轉移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考過單選題和多選題。
【高頻考點】
行政訴訟原告
1.具體情形下原告資格的確定
(1)合伙企業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核準登記的字號為原告。未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為共同原告;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當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2)個體工商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者為原告。有字號的,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原告。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聯營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則可能是法人,也可能是合伙。但無論采取哪種組織形態,如果聯營企業、中外合資或者合作企業的聯營、合資、合作各方,認為聯營、合資、合作企業權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4)農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權人對行政機關處分其使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行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5)非國有企業被行政機關注銷、撤銷、合并、強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變企業隸屬關系的,該企業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訴訟。
(6)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等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的,可以企業名義提起訴訟。
(7)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的出資人、設立人認為行政行為損害法人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業主委員會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業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為,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原告資格轉移(同復議)
(1)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有權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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