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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高頻考點: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1.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義務
2.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理
3.保全措施的解除和執行程序的中止
4.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考頻分析】
考頻:★★★
復習程度:理解掌握本考點。本考點在、、、、多次考過單選題和多選題。
【高頻考點】破產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
(一)債務人的有關人員義務: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材料;
(2)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3)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3)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4)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的處理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
(2)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
(3)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的解除和執行程序的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四)民事訴訟或者仲裁的中止與繼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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