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計算機開具單聯式發票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6]210號
國稅函[2006]210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使用單聯式發票問題的請示》(云國稅發〔2006〕45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隨著計算機技術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實行網上申報、電子申報,以及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納稅人不斷增多,電子資料和憑證使用的范圍也逐漸擴大。
為方便納稅人降低納稅成本,當納稅人提出需要使用單聯發票時,凡納稅人能滿足以下四項條件的,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控發票印制使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5號)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使用單聯發票:(1)納稅記錄良好;(2)企業財務管理規范;(3)保證發票電子存根可靠存儲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電子存根數據。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