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6]168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9 16:30:2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鉬礦石等品目資源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6]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和相關企業的實際情況,經研究決定:

  一、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

  二、調整對冶金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征政策,暫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征收。

  三、調整鉬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一等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二等稅額標準為每噸7元,三等稅額標準為每噸6元,四等稅額標準為每噸5元,五等稅額標準為每噸4元。

  四、將錳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由2元/噸調整到6元/噸。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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