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6]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飲食業、娛樂業稅控收款機系統營業稅“票表比對”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9 16:30:1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飲食業、娛樂業稅控收款機系統營業稅“票表比對”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

  國稅發[2006]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飲食業、娛樂業稅控收款機系統營業稅“票表比對”管理操作規程》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配合稅控收款機系統的推行,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1.比對異常轉辦單

  2.營業稅“票表比對”管理工作流程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飲食業、娛樂業稅控收款機系統營業稅


“票表比對”管理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加強對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營業稅納稅人的征收管理,規范“票表比對”業務規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發票的所有飲食業、娛樂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票表比對”管理是稅務機關在推行稅控收款機的基礎上,在營業稅申報征收環節,對營業稅納稅人納稅申報信息與稅控收款機開票信息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審核比對并對其審核結果做出處理的工作。
    第四條  “票表比對”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營業稅納稅申報數據和稅控收款機開票數據采集;營業稅納稅申報數據與同期稅控收款機開票數據比對;票表比對結果的處理。
    第五條  地市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票表比對”管理業務的指導、監督;區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票表比對”管理業務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  負責組織實施“票表比對”管理業務的區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應設置申報征收崗位、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和復核崗位,負責“票表比對”管理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其中:申報征收崗位、異常情況處理崗位為前臺崗位,復核崗位為后臺崗位。
    第七條  申報征收崗位主要負責營業稅納稅申報數據和稅控收款機IC卡開票數據的采集以及“票表比對”等工作。
    第八條  異常情況處理崗位主要負責對“票表比對”異常情況的核實及結果處理等工作。
    第九條  復核崗位主要負責“票表比對”結果處理的復核及向納稅評估或稽查部門的轉辦等工作。
    第十條  申報征收崗位進行“票表比對”,應采集以下數據: 
    (一)營業稅納稅申報有關數據;
    (二)同期稅控收款機IC卡記錄的開票數據;
    (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申報征收崗位人員在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時,應讀取納稅人報送的稅控收款機IC卡開票信息,并將稅控收款機IC卡開票信息與納稅人報送的營業稅納稅申報信息進行下列內容的比對:
    (一) 《娛樂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應稅收入”欄的“合計”金額,應大于或等于同一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人開具娛樂業稅控發票的“金額”總計數;
    (二) 《服務業營業稅納稅申報表》“應稅項目”中“飲食業”項目“應稅收入”欄的金額,應大于或等于同一稅款所屬期內納稅人開具飲食業稅控發票的“金額”總計數。
    第十二條  申報征收崗位根據“票表比對”結果分下列情況處理:
    (一)“票表比對”相符的,受理其納稅申報資料并對IC卡進行清零解鎖;
    (二)“票表比對”不符的,立即移交異常情況處理崗位處理。
    第十三條  異常情況處理崗位人員對“票表比對”異常信息,應核實異常原因,并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屬于技術原因造成“票表比對”結果異常的,應受理其申報資料,并及時通知稅控收款機技術部門進行維護;
    (二)屬于納稅人填報錯誤造成比對結果異常的,將申報資料退納稅人修改后重新申報;
    (三)除上述兩種原因外,比對結果異常的,應受理納稅申報資料,但對納稅人的稅控IC卡不予清零解鎖,同時填寫《比對異常轉辦單》(見附件1,下同)轉復核崗位。
    第十四條  復核崗位根據《比對異常轉辦單》所列內容進行復核,審核無誤的在《比對異常轉辦單》上簽署轉辦意見轉交納稅評估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納稅評估部門接收《比對異常轉辦單》后,應采取案頭分析、約談舉證、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核實。經核實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以解除異常,在《比對異常轉辦單》上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稅控IC卡進行解鎖”意見后移交復核崗位;經核實后發現確有偷稅等違法嫌疑仍不能解除異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門查處,在《比對異常轉辦單》上簽署“移送稽查”意見后,移交稽查部門。
    在上述納稅評估部門進行核實和稽查部門作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前的過程中,如納稅人確需領購發票,納稅評估部門可以通知發票發售部門采取限制次供票量、增加供票次數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購票進行處理;同時通知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對稅控IC卡進行解鎖。
    納稅評估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評估結果反饋至復核崗位或稽查部門。
    第十六條  稽查部門接到《比對異常轉辦單》后,實施稅務稽查。經查處可以解除異常的,在《比對異常轉辦單》上簽署“解除異常,同意對稅控IC卡進行解鎖”意見后轉交納稅評估部門,納稅評估部門再轉交復核崗位。
    第十七條 復核崗位接到納稅評估部門轉來的注有“解除異常,同意對稅控IC卡進行解鎖”結果的《比對異常轉辦單》后,通知異常情況處理崗位對納稅人稅控IC卡進行解鎖,同時通知發票發售部門解禁發票供應。
    第十八條  凡以前規定與本規程相抵觸的,以本規程為準。
 
附件1
編號:
比對異常轉辦單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異常處理崗 位 異常原因:
 
 
 
                      經辦人:                年   月   日



處理意見:
 
 
 
(單位簽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稅源 管理 部 門 處理意見:
 
 
 
 
 
(單位簽章)
復核人簽字:                年   月   日
稽查 部 門 處理意見:
 
 
 
(單位簽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營業稅“票表比對”管理工作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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