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6]4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標準的批復
陜西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明確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具體范圍的請示》(陜國稅發〔2005〕212號)收悉?,F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規定的“縣以下小型水力發電單位”,是指由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的裝機容量為5萬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發電單位。
本批復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