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購置和使用稅控收款機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7 14:52:3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購置和使用稅控收款機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了配合稅控收款機的推廣和使用,切實減輕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負擔,規范定期定額戶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與核定定額的比對工作,現將定期定額戶購置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的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1997〕43號)所確定的原則,對定期定額戶購置稅控收款機的購置費用允許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前一次性扣除,即:將購置費用直接抵扣購機當月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當月抵扣不完的,可以順延,直至扣完。

  定期定額戶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增值稅的抵扣問題以及可享受抵扣優惠的稅控收款機的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實行簡易申報和簡并征期定期定額戶的比對期限

  為進一步加強對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對安裝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定期定額戶應逐月比對其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與核定的定額,按照從高原則確定征稅。為準確落實簡易申報和簡并征期的規定,方便廣大納稅人,對按規定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并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定期定額戶,其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與核定定額的比對可不按月進行,但最長3個月應比對一次。具體比對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

  三、關于多月比對一次的定期定額戶比對結果的處理

  對實行多月比對一次的定期定額戶,其比對期內各月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高于核定定額的差額,統一計入比對期內最后一個月計算補繳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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