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還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5]1093號
國稅函[2005]10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據反映,一些外商投資企業在其股權發生轉讓后,將屬于股權轉讓前年度實現的利潤分配給受讓股權的外國投資者。現將外國投資者以受讓股權前企業實現的利潤再投資有關退還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以受讓方式取得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的外國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后,以該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的在其受讓股權前實現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該項再投資利潤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規定的用于直接再投資的利潤,不得享受有關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
二、外國投資者從與其有直接擁有或間接擁有或被同一人擁有100%股權關系的下列關聯方受讓股權,且按該關聯轉讓方股權成本價成交的,該外國投資者在受讓股權后,以該外商投資企業分配的在其受讓股權前實現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的,不受第一條規定限制,按有關規定享受利潤再投資退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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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凑铡敦斦繃叶悇湛偩株P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投資業務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83號)規定,可以視同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的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
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已經享受再投資退稅優惠的,不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