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33號
國稅發[2005]13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了加強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實現消費稅重點稅源專人現場集中管理的目標,總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對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汽油、柴油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鉛汽油適用稅率每升0.2元 ,含鉛汽油(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適用稅率每升0.28元,柴油適用稅率每升0.1元。
第三條 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經蒸餾所得的直餾汽油組分,二次加工汽油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組分按比例調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藝生產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種汽油和以汽油組分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經調合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非標油。
第四條 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經常減壓蒸餾在一定溫度下切割的餾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組分調合而成的傾點在-50號至30號的各種柴油和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和精制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的非標油。
第五條 納稅人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除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表,見附件一);
(二)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三)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四)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產裝置、儲油設施、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或接到本辦法第第六條規定的報告后,及時到納稅人所在地實地查驗、核實。
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油品)(以下簡稱經營表,見附件二);
(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以下簡稱銷售表,見附件三);
(三)主管部門下達的月度生產計劃;
(四)企業根據生產計劃制定的月份排產計劃;
(五)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實行專責管理。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委派管理員到生產企業所在地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與納稅有關的情況。向納稅人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帳簿憑證管理。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掌握納稅人原油、原料油品輸入、輸出管道、煉化裝置、燃料油品運輸口岸(管道運輸、火車運輸、船舶運輸、罐車運輸)等儲運部門的具體位置,燃料油品流量計(表、檢尺)的安裝位置。了解產品重量單位的計算方法(在一定溫度下重量= 體積×密度),統計部門燃料油品產量計算方式、商品量的調整依據。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將依據納稅人儲運部門的油品收發臺帳統計的油品發出量與流量表的流量總計或通過檢尺檢測后計算的流量總計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油品銷售對象進行監控。定期將納稅人統計的油品發出量與銷售對象(如石油公司等)的流量計記錄情況進行核對。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綜合運用納稅人申報資料及第三方信息資料(如原油加工損失等)和本辦法附件四評估指標定義及比對方法,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稅人。
第十五條 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評估指標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庫存能力、汽油庫存能力、柴油庫存能力、綜合商品率、輕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產出比、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銷售數量、稅務機關計算的柴油銷售數量。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開具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所有油品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效憑證)按照銷售對象進行清分,將有疑點的發票信息及時傳遞給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查。
第十七條 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本環節購進貨物用途、再銷售對象進行核查,于收到核查信息后15日內將核查結論反饋給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對于本環節仍有疑點的發票,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繼續向下一環節購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協查信息。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以化工原料名義銷售的可用于調和為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管理。計劃每年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公司提出,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下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第十九條 以化工原料名義銷售的可用于調和為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供應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于次年1月31日前將計劃執行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條 使用計劃內可用于調和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使用單位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使用單位銷售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費稅。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對納稅人銷售、自用、受托加工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油品進行取樣備檢,可以要求納稅人于銷售貨物前提供備檢樣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無需重新辦理稅務登記。但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后的第一個征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油品)
3.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
4.評估指標定義及比對方法
附件1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所屬年度: 年 計量單位:噸
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填表說明
1、 本表由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填寫。
2、 本表所填各項數據為納稅人上年實際情況。
3、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單位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填寫個人身份證件號碼。
4、本表“企業名稱”欄填寫單位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5、在本企業所屬的“生產類型”方格中劃√。
燃料油型指生產汽油、煤油、輕重柴油和鍋爐燃料的企業類型。
燃料潤滑油型指既生產汽油、煤油、輕重柴油和鍋爐燃料又生產各種潤滑油的企業類型。
燃料化工型指既生產汽油、煤油、輕重柴油和鍋爐燃料又生產各種化工產品的企業類型。
燃料潤滑油化工型指既生產各種燃料、化工原料或產品又生產潤滑油的企業類型。
6、 本企業購進原油的所屬類別欄劃√,同時填寫原油產地。國產原油填寫具體產地名稱。如:從大慶油田購進的石蠟基油,產地名稱填寫大慶。進口原油填寫出口國別。
7、本表“原油加工能力”指年原油加工能力,新辦企業按設計值填寫。
8、本表“原油及原料油加工數量”指所屬年度實際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新辦企業按計劃量填寫。
9、本表“綜合商品率”指所屬年度的綜合商品率。新辦企業按設計值填寫。綜合商品率=原油產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0、本表“輕油收率”指所屬年度輕油收率。新辦企業按設計值填寫。輕油收率=輕油產品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1、本表“主要油品產量”指所屬年度油品實際產量。新辦企業填寫計劃產量。
12、本表“其他原料油”為本企業生產的銷售給其他企業作為其原料的油品。
13、本表“儲罐數量”指生產企業存儲汽油的所有儲罐數量、柴油的所有儲罐數量、原油的所有儲罐數量。
14、本表“最大儲油能力”指所有汽油儲罐的儲油能力合計數、所有柴油儲罐的儲油能力合計數、所有原油儲罐的儲油能力合計數。
15、本表為A4豎式。
附件2
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油品)
所屬時期: 年 月 計量單位:噸
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填寫說明
1. 本表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提供。
2. “所屬時期”指申報納稅期限。
3.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單位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4. 本表“企業名稱”欄填寫單位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5. 在原油“類別”方格中劃“√”,同時填寫“產地”。國產原油填寫具體產地名稱,如:從大慶油田購進的石蠟基油,產地名稱填寫大慶。進口原油填寫出口國別。
6. 本表“其他原料油”為本企業生產的銷售給其他企業作為其原料的油品。
7.本表“本期綜合商品率”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數值填寫:
本期綜合商品率=本期原油產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8.本表“本期輕油收率”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數值填寫:
本期輕油收率=本期輕油產品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9.本表為A4橫式。
附件3
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
所屬時期: 年 月 單位:元、噸
單位負責人: 部門負責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填表說明
1.本表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提供。
2.本表用于填報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內在國內銷售的所有油品的發票明細。
3.本表“所屬時期”指申報納稅期限。
4.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單位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5.本表“企業名稱”欄填寫單位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6.本表貨物名稱為申報所屬期內銷售貨物發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稱。
7.本表為A4豎式。
附件4
評估指標定義及比對方法
一、評估指標定義
(一)綜合商品率=原油產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二)輕油收率=輕油產品(輕油產品范圍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苯類產品、洗滌劑原料油、分子篩脫蠟料、甲基叔丁基醚)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三)汽油收率=汽油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四)柴油收率=柴油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五)柴油、汽油產出比例=柴油產量÷汽油產量
(六)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柴油銷售數量
對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下屬煉廠:
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銷售數量=汽油期初庫存數量+集團下達的本期汽油產量-汽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稅務機關計算的柴油銷售數量=汽油期初庫存數量+集團下達的本期柴油產量-汽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損耗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
對于其他煉廠:
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銷售數量=汽油期初庫存數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領用數量×稅務機關掌握的汽油收率-汽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稅務機關計算的柴油銷售數量=柴油期初庫存數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領用數量×稅務機關掌握的柴油收率-柴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損耗標準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損耗標準確定
二、比對方法
(一)經營表中原油本期期末庫存數量與基本情況表中原油最大儲油能力進行比對;
(二) 將經營表中汽油、柴油本期期末庫存數量與基本情況表中汽油、柴油最大儲油能力進行比對;
(三) 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所屬煉廠申報的經營表中的本期綜合商品率、本期輕油收率與往期相同指標進行比對;
(四) 將其他煉廠申報的經營表中的本期綜合商品率、本期輕油收率、按本期汽油產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計算的汽油收率、按本期柴油產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計算的柴油收率、按本期柴油產量和本期汽油產量計算的柴油、汽油產出比例與往期相同指標進行比對;
(五)將納稅人申報的汽油、柴油銷售數量與稅務機關計算的同類產品銷售數量進行比對;
(六)將銷售表中的汽油銷售數量合計數、柴油銷售數量合計數與依據油品收發臺帳統計的同期汽油、柴油發出數量合計數進行比對。
(七)對納稅人開具的貨物名稱為汽油、柴油的發票上注明的銷售數量按照汽油、柴油分別進行合計,計算納稅人每月消費稅應納稅額,與納稅人申報及繳納的消費稅應納稅額進行比對。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汽油、柴油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無鉛汽油適用稅率每升0.2元 ,含鉛汽油(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適用稅率每升0.28元,柴油適用稅率每升0.1元。
第三條 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經蒸餾所得的直餾汽油組分,二次加工汽油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組分按比例調合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藝生產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種汽油和以汽油組分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經調合可用作汽油發動機燃料的非標油。
第四條 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經常減壓蒸餾在一定溫度下切割的餾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組分調合而成的傾點在-50號至30號的各種柴油和以柴油組分為主、經調和精制可用作柴油發動機的非標油。
第五條 納稅人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除依照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外,還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以下簡稱基本情況表,見附件一);
(二)生產裝置及工藝路線的簡要說明;
(三)企業生產的所有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
(四)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原油加工能力、生產裝置、儲油設施、油品名稱、產品標準及用途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第七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后或接到本辦法第第六條規定的報告后,及時到納稅人所在地實地查驗、核實。
第八條 納稅人應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消費稅納稅申報時應填寫《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油品)(以下簡稱經營表,見附件二);
(二)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以下簡稱銷售表,見附件三);
(三)主管部門下達的月度生產計劃;
(四)企業根據生產計劃制定的月份排產計劃;
(五)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實行專責管理。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委派管理員到生產企業所在地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與納稅有關的情況。向納稅人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帳簿憑證管理。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掌握納稅人原油、原料油品輸入、輸出管道、煉化裝置、燃料油品運輸口岸(管道運輸、火車運輸、船舶運輸、罐車運輸)等儲運部門的具體位置,燃料油品流量計(表、檢尺)的安裝位置。了解產品重量單位的計算方法(在一定溫度下重量= 體積×密度),統計部門燃料油品產量計算方式、商品量的調整依據。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將依據納稅人儲運部門的油品收發臺帳統計的油品發出量與流量表的流量總計或通過檢尺檢測后計算的流量總計進行核對。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油品銷售對象進行監控。定期將納稅人統計的油品發出量與銷售對象(如石油公司等)的流量計記錄情況進行核對。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定期對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綜合運用納稅人申報資料及第三方信息資料(如原油加工損失等)和本辦法附件四評估指標定義及比對方法,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稅人。
第十五條 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評估指標包括: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原油庫存能力、汽油庫存能力、柴油庫存能力、綜合商品率、輕油收率、汽油收率、柴油收率、柴油、汽油產出比、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銷售數量、稅務機關計算的柴油銷售數量。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開具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所有油品銷售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有效憑證)按照銷售對象進行清分,將有疑點的發票信息及時傳遞給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由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協查。
第十七條 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本環節購進貨物用途、再銷售對象進行核查,于收到核查信息后15日內將核查結論反饋給生產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對于本環節仍有疑點的發票,銷售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繼續向下一環節購貨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發出協查信息。
第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以化工原料名義銷售的可用于調和為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計劃及調整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管理。計劃每年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公司提出,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后下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第十九條 以化工原料名義銷售的可用于調和為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的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供應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于次年1月31日前將計劃執行情況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第二十條 使用計劃內可用于調和汽油、柴油的石腦油、溶劑油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使用單位計劃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使用單位銷售的汽油、柴油征收消費稅。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稅收管理的需要,對納稅人銷售、自用、受托加工的除汽油、柴油以外的油品進行取樣備檢,可以要求納稅人于銷售貨物前提供備檢樣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無需重新辦理稅務登記。但必須在本辦法實施后的第一個征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 1.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2.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油品)
3.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
4.評估指標定義及比對方法
附件1
生產企業基本情況表
所屬年度: 年 計量單位:噸
納稅人識別號 | |||||||||||||||||||||||||||||||||||||||
企業名稱 | |||||||||||||||||||||||||||||||||||||||
生產類型 | □ 燃料油型 □ 燃料潤滑油型 □ 燃料化工型 □ 燃料潤滑油化工型 | ||||||||||||||||||||||||||||||||||||||
原油類別 及主要產地 |
原油類別 | 主 要 產 地 | |||||||||||||||||||||||||||||||||||||
□ 石蠟基 | |||||||||||||||||||||||||||||||||||||||
□ 中間基 | |||||||||||||||||||||||||||||||||||||||
□ 石蠟…中間基 | |||||||||||||||||||||||||||||||||||||||
□ 環烷基 | |||||||||||||||||||||||||||||||||||||||
□ 其他 | |||||||||||||||||||||||||||||||||||||||
原油加工能力 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及收率 |
原油加工能力 | 噸 | |||||||||||||||||||||||||||||||||||||
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 | 噸 | ||||||||||||||||||||||||||||||||||||||
綜合商品率 | % | ||||||||||||||||||||||||||||||||||||||
輕油收率 | % | ||||||||||||||||||||||||||||||||||||||
主要油品產量 | 1、汽油 | 噸 | 2、柴油 | 噸 | |||||||||||||||||||||||||||||||||||
3、煤油 | 噸 | 4、石腦油(化工輕油) | 噸 | ||||||||||||||||||||||||||||||||||||
5、溶劑油 | 噸 | 6、重油 | 噸 | ||||||||||||||||||||||||||||||||||||
7、潤滑油 | 噸 | 8、其他原料油 | 噸 | ||||||||||||||||||||||||||||||||||||
儲油設施 及儲存能力 |
油品 名稱 |
儲 罐 編 號 | 儲罐數量合計 | 最大儲油能力 | |||||||||||||||||||||||||||||||||||
汽 油 | |||||||||||||||||||||||||||||||||||||||
柴 油 | |||||||||||||||||||||||||||||||||||||||
原 油 | |||||||||||||||||||||||||||||||||||||||
附件1 填表說明
1、 本表由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填寫。
2、 本表所填各項數據為納稅人上年實際情況。
3、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單位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填寫個人身份證件號碼。
4、本表“企業名稱”欄填寫單位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5、在本企業所屬的“生產類型”方格中劃√。
燃料油型指生產汽油、煤油、輕重柴油和鍋爐燃料的企業類型。
燃料潤滑油型指既生產汽油、煤油、輕重柴油和鍋爐燃料又生產各種潤滑油的企業類型。
燃料化工型指既生產汽油、煤油、輕重柴油和鍋爐燃料又生產各種化工產品的企業類型。
燃料潤滑油化工型指既生產各種燃料、化工原料或產品又生產潤滑油的企業類型。
6、 本企業購進原油的所屬類別欄劃√,同時填寫原油產地。國產原油填寫具體產地名稱。如:從大慶油田購進的石蠟基油,產地名稱填寫大慶。進口原油填寫出口國別。
7、本表“原油加工能力”指年原油加工能力,新辦企業按設計值填寫。
8、本表“原油及原料油加工數量”指所屬年度實際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新辦企業按計劃量填寫。
9、本表“綜合商品率”指所屬年度的綜合商品率。新辦企業按設計值填寫。綜合商品率=原油產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0、本表“輕油收率”指所屬年度輕油收率。新辦企業按設計值填寫。輕油收率=輕油產品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11、本表“主要油品產量”指所屬年度油品實際產量。新辦企業填寫計劃產量。
12、本表“其他原料油”為本企業生產的銷售給其他企業作為其原料的油品。
13、本表“儲罐數量”指生產企業存儲汽油的所有儲罐數量、柴油的所有儲罐數量、原油的所有儲罐數量。
14、本表“最大儲油能力”指所有汽油儲罐的儲油能力合計數、所有柴油儲罐的儲油能力合計數、所有原油儲罐的儲油能力合計數。
15、本表為A4豎式。
附件2
生產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表(油品)
所屬時期: 年 月 計量單位:噸
納稅人識別號 | |||||||||||||||||||||||||||||||||||||
企業名稱 | |||||||||||||||||||||||||||||||||||||
------------- | 本期期初庫存數量 | 本期購入數量 | 本期領用數量 | 本期期末庫存數量 | |||||||||||||||||||||||||||||||||
原油 | |||||||||||||||||||||||||||||||||||||
外購原料油 | |||||||||||||||||||||||||||||||||||||
汽油、柴油庫存變動 | 本期期初庫存數量 | 本期生產數量 | 本期銷售數量 | 損耗 | 本期期末庫存數量 | ||||||||||||||||||||||||||||||||
對外銷售數量 | 自用數量 | 合計 | |||||||||||||||||||||||||||||||||||
汽油 | |||||||||||||||||||||||||||||||||||||
柴油 | |||||||||||||||||||||||||||||||||||||
本期其他油品產量 | |||||||||||||||||||||||||||||||||||||
潤滑油 | 石腦油 | 煤油 | 溶劑油 | 重油 | 其他原料油 | ||||||||||||||||||||||||||||||||
主要收率 | 本期綜合商品率 | ||||||||||||||||||||||||||||||||||||
本期輕油收率 |
附件2
填寫說明
1. 本表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提供。
2. “所屬時期”指申報納稅期限。
3. 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單位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4. 本表“企業名稱”欄填寫單位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5. 在原油“類別”方格中劃“√”,同時填寫“產地”。國產原油填寫具體產地名稱,如:從大慶油田購進的石蠟基油,產地名稱填寫大慶。進口原油填寫出口國別。
6. 本表“其他原料油”為本企業生產的銷售給其他企業作為其原料的油品。
7.本表“本期綜合商品率”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數值填寫:
本期綜合商品率=本期原油產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8.本表“本期輕油收率”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數值填寫:
本期輕油收率=本期輕油產品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9.本表為A4橫式。
附件3
生產企業產品銷售明細表(油品)
所屬時期: 年 月 單位:元、噸
納稅人識別號 | ||||||||||||||||||||||||||
企業名稱 | ||||||||||||||||||||||||||
發票代碼 | 發票號碼 | 貨物名稱 | 開票日期 | 單價 | 銷售數量 | 銷售額 | 購貨方納稅人名稱 | 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 | ||||||||||||||||||
附表3
填表說明
1.本表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提供。
2.本表用于填報納稅人在申報所屬期內在國內銷售的所有油品的發票明細。
3.本表“所屬時期”指申報納稅期限。
4.本表“納稅人識別號”欄,單位填寫組織機構代碼,個人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5.本表“企業名稱”欄填寫單位全稱,不得填寫簡稱。
6.本表貨物名稱為申報所屬期內銷售貨物發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稱。
7.本表為A4豎式。
附件4
評估指標定義及比對方法
一、評估指標定義
(一)綜合商品率=原油產品商品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二)輕油收率=輕油產品(輕油產品范圍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石腦油、溶劑油、苯類產品、洗滌劑原料油、分子篩脫蠟料、甲基叔丁基醚)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三)汽油收率=汽油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四)柴油收率=柴油產量÷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100%
(五)柴油、汽油產出比例=柴油產量÷汽油產量
(六)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柴油銷售數量
對于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下屬煉廠:
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銷售數量=汽油期初庫存數量+集團下達的本期汽油產量-汽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稅務機關計算的柴油銷售數量=汽油期初庫存數量+集團下達的本期柴油產量-汽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損耗標準由國家稅務總局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
對于其他煉廠:
稅務機關計算的汽油銷售數量=汽油期初庫存數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領用數量×稅務機關掌握的汽油收率-汽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稅務機關計算的柴油銷售數量=柴油期初庫存數量+原油及原料油本期領用數量×稅務機關掌握的柴油收率-柴油期末庫存數量-損耗
損耗標準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損耗標準確定
二、比對方法
(一)經營表中原油本期期末庫存數量與基本情況表中原油最大儲油能力進行比對;
(二) 將經營表中汽油、柴油本期期末庫存數量與基本情況表中汽油、柴油最大儲油能力進行比對;
(三) 將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股份)、中國石油化工集團(股份)所屬煉廠申報的經營表中的本期綜合商品率、本期輕油收率與往期相同指標進行比對;
(四) 將其他煉廠申報的經營表中的本期綜合商品率、本期輕油收率、按本期汽油產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計算的汽油收率、按本期柴油產量和本期原油及原料油加工量計算的柴油收率、按本期柴油產量和本期汽油產量計算的柴油、汽油產出比例與往期相同指標進行比對;
(五)將納稅人申報的汽油、柴油銷售數量與稅務機關計算的同類產品銷售數量進行比對;
(六)將銷售表中的汽油銷售數量合計數、柴油銷售數量合計數與依據油品收發臺帳統計的同期汽油、柴油發出數量合計數進行比對。
(七)對納稅人開具的貨物名稱為汽油、柴油的發票上注明的銷售數量按照汽油、柴油分別進行合計,計算納稅人每月消費稅應納稅額,與納稅人申報及繳納的消費稅應納稅額進行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