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并(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有關費用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國稅發[2005]136號
國稅發[2005]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有利于集團公司實施統一品牌戰略,促進集團公司加強經營管理,經研究,現就合并(匯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有關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總機構集中支付廣告費的扣除標準
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在其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內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應在總機構當年計征所得稅時進行納稅調整,并可按規定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的計算方法為:以經批準合并(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匯總的銷售(營業)收入按規定標準計算出的廣告費扣除限額,減除各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已按照規定標準實際扣除的廣告費,其余額為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廣告費扣除限額。
二、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宣傳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的扣除標準
總機構集中支付的宣傳費和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參照本通知第一條關于集中支付的廣告費的扣除辦法在所得稅前計算扣除,但超過標準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
三、適用范圍
上述扣除標準只適用于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合并(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九月五日
二○○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