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外購木片為原料生產的產品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826號
國稅函[2005]826號
黑龍江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以外購木片為原料生產的產品是否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的請示》(黑國稅發〔2005〕15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72號)規定,納稅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為原料生產加工的綜合利用產品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對納稅人外購的已享受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木片為原料生產的中密度纖維板不屬于財稅〔2001〕72號文件規定的綜合利用產品,不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