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7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使用期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1 16:43:35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使用期的通知

  國稅函[2005]7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鑒于目前國家稅務局系統車輛購置稅納入稅收大征管的各項準備工作尚未完成,經財政部批準(批件附后),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以下簡稱“專戶”)使用期延長至2006年6月底,在此之前,各地可繼續使用專戶辦理車輛購置稅繳庫事宜?,F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2〕48號)的有關規定,統一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所屬征收單位專戶延期的報批和備案手續,批復后及時通知征收單位。

  二、在專戶使用期內,車輛購置稅繳(退)稅憑證種類、式樣、用途保持不變。各地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票證使用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4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管理,做好車輛購置稅繳(退)稅憑證的印制、發放、使用、結報等工作,保證車輛購置稅征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各征收單位要加強專戶管理,及時辦理稅款繳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專戶存入車輛購置稅稅款以外的其他收入、辦理其他劃轉和支出。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延期及相關征繳方式問題的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八月八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延期及相關征繳方式問題的復函

  財庫便函〔2005〕216號

  國家稅務總局計劃統計司:

  你司《關于申請延長車輛購置稅專戶使用期和解決征繳方式問題的函》(計便函〔2005〕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關于“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延期問題。鑒于你局系統經我部批準保留的“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到期后,有關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設置、征管系統業務流程改造、軟件開發等工作尚未完成,為確保在過渡期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正常進行,同意你局系統內車輛購置稅征收機構所開設的“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保留期延長至2006年6月底,限期撤銷。期間,若你局上述工作提前完成,應立即辦理撤戶手續。

  二、關于車輛購置稅征繳方式問題。鑒于車輛購置稅移交你局征收管理后仍沿用支票、銀行卡和現金等征繳方式,為妥善解決“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撤銷后有關支票、銀行卡納稅所帶來的資金清算和稅款入庫等操作問題,建議你局盡快就車輛購置稅征繳方式問題制訂出詳細的工作計劃,我部和人民銀行共同配合,對上述問題進行調研。

  此復。

  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西藏自治區財政廳。
  財政部 國庫司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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