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6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67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確定部分營養強化奶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請示》(滬國稅流〔2005〕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產的鮮奶,可依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中的“鮮奶”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在本批復之前已按17%適用增值稅稅率征收的稅款不再進行調整。
特此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