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6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7-10 17:19:5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676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確定部分營養強化奶增值稅適用稅率的請示》(滬國稅流〔2005〕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94)添加微量元素生產的鮮奶,可依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財稅字〔1995〕52號)中的“鮮奶”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在本批復之前已按17%適用增值稅稅率征收的稅款不再進行調整。

  特此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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