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7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發表于 : 2019-07-10 17:19:33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函[2005]7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機動車車輛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79號)下發后,一些地區提出,為便于基層稅務機關操作,要求總局對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的樣式、大小、加蓋位置、執行時間等具體問題作出規定?,F補充通知如下:

  一、代碼戳記內容及規格

  (一)代碼戳記內容為:CTAIS版本“金稅三期”規定的9位代碼;

 ?。ǘ┐a戳記規格為:長45mm,寬10mm條形印章。

  二、代碼戳記加蓋位置

 ?。ㄒ唬τ谑褂梅菣C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銷售《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統一發票)時,將代碼戳記加蓋在統一發票報稅聯(第五聯)的“備注”欄內。

 ?。ǘτ谑褂脵C打版統一發票的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提供設置打印代碼的程序,由車輛經銷商或直接銷售車輛的機動車生產企業(以下簡稱開票企業)自行在統一發票“備注”欄打印代碼戳記。

  三、代碼戳記加蓋時間

  2005年7月1日以后開票企業開具的統一發票,必須有主管稅務機關代碼戳記。主管稅務機關已發售給開票企業的非機打版統一發票,但開票企業沒有使用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未使用完的統一發票收回并加蓋代碼戳記后再交還給開票企業。對主管稅務機關已發售給開票企業的機打版統一發票,但開票企業沒有使用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將代碼戳記的打印程序提供給開票企業。

  2005年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在為納稅人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時,如發現納稅人持有的統一發票缺少代碼戳記的,應在受理納稅申報后主動與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聯系,由銷售統一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補蓋代碼戳記。2005年8月1日后,車輛購置稅征收單位如發現納稅人提供的統一發票仍缺少代碼戳記的,可將具體情況直接上報至總局流轉稅管理司。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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