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18號
國稅函[2005]318號
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扣代繳單位為員工支付保險有關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黑地稅發〔2005〕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