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2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255號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從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廈國稅發〔2004〕19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一條規定,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經保稅區銷售給外商的貨物,保稅區海關須在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這一規定,保稅區海關在貨物離境后根據貨物進入保稅區的日期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可能造成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超過退稅申報期而無法退(免)稅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總局決定對符合國稅發〔2000〕16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貨物的備案清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申報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