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5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出售、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出售、轉讓債權或將其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征收營業稅;銷售、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及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