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對外修理修配業務有關退(免)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2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對外修理修配業務有關退(免)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256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出口退(免)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4〕2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計算免、抵、退稅時,修理修配收入以生產企業開具的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
二、生產企業申報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免、抵、退稅時,除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憑證外,還須附送生產企業與外方簽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核各項憑證,分析核實其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嚴格把關。
三、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收入的,企業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實際收入。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出口發票上標明的銷售收入與出口合同上簽定的銷售收入、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收匯核銷單實際收匯金額及企業出口銷售賬等進行交叉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核定企業實際銷售收入。
四、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二○○五年四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