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2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領購前置審批條件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01 15:35:4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領購前置審批條件的通知

  國稅發[2005]2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和國務院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稅務機關管理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領購的前置審批條件已發生變化。為適應這一變化,現就發票領購前置審批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明確規定,取消“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經營資格審批”。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使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1號)中,“凡申請領購貨代發票企業,必須憑稅務登記證件和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證書》,并持國際貨運代理行業政府主管部門開具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準通知單》,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貨代發票事宜”的規定停止執行。

  二、納稅人在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領購事宜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的領購發票程序辦理。

  三、今后,凡國務院發布其他有關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的文件中涉及發票領購前置審批的,可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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