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7-01 14:35:51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為推進依法治稅,切實加強對稅源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總局在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對在試行過程中遇到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稅收管理員制度(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切實解決“淡化責任,疏于管理”問題,推進依法治稅,進一步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稅收管理員是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中負責分片、分類管理稅源,負有管戶責任的工作人員。

  前款所稱基層稅務機關是指直接面向納稅人、負責稅收征收管理的稅務機關;稅源管理部門是指基層稅務機關所屬的稅務分局和稅務所或內設的稅源管理科(股)。

  第三條稅收管理員在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的管理下,貫徹落實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按照管戶責任,依法對分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申報繳納稅款的行為及其相關事項實施直接監管和服務。

  第四條稅收管理員制度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確崗位職責,落實管理責任,規范稅務人員行為,促進稅源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的基礎工作制度。

  實行稅收管理員制度,應遵循管戶與管事相結合、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屬地管理與分類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宣傳貫徹稅收法律、法規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申報納稅、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

  第六條調查核實分管納稅人稅務登記事項的真實性;掌握納稅人合并、分立、破產等信息;了解納稅人外出經營、注銷、停業等情況;掌握納稅人戶籍變化的其他情況;調查核實納稅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下同)事項和其他核定、認定事項的真實性;了解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

  第七條對分管納稅人進行稅款催報催繳;掌握納稅人的欠稅情況和欠稅納稅人的資產處理等情況;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檢查,對各類異常發票進行實地核查;督促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第八條對分管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綜合運用各類信息資料和評估指標及其預警值查找異常,篩選重點評估分析對象;對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作出初步判斷;根據評估分析發現的問題,約談納稅人,進行實地調查;對納稅人違反稅收管理規定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第九條按照納稅資料“一戶式”存儲的管理要求,及時采集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等相關信息,建立所管納稅人檔案,對納稅人信息資料及時進行整理、更新和存儲,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稅收管理員要嚴格按照所在稅務機關規定的管戶責任和工作要求開展工作;嚴格執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履行崗位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第十二條稅收管理員要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認真落實各項納稅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依法保護納稅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稅收管理員不直接從事稅款征收、稅務稽查、審批減免緩抵退稅和違章處罰等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在交通不便地區和集貿市場可以由稅收管理員直接征收零散稅收的,要實行雙人上崗制度,并嚴格執行票款分離制度。

  第十四條稅收管理員實行輪換制度,具體輪換的時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稅收管理員開展下戶調查、宣傳送達等各類管理服務工作時,應按所在稅源管理部門的工作計劃進行,避免重復下戶,注重減輕納稅人負擔;對納稅人進行日常檢查和稅務約談時,一般不少于兩人;送達稅務文書時,要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第十五條稅收管理員在加強稅源管理、實施納稅評估時,要將案頭分析與下戶實地調查工作相結合,案頭分析與實地調查結果要提交工作報告并作為工作底稿歸檔。

  第十六條稅收管理員發現所管納稅人有下列行為,應向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提出管理建議: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已不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的;

  未按規定開具、取得、使用、保管發票等違章行為的;

  未按期申報納稅、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或催繳期滿仍不繳納稅款的;

  欠稅納稅人處理資產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規定憑稅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戶并向稅務機關報告賬戶資料的;

  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制度備案表》和會計核算軟件說明書的;

  未按規定設置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

  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器具及申報納稅的;

  經納稅評估發現申報不實或稅收定額不合理的;

  發現企業改組、改制、破產及跨區經營的;

  經調查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

  納稅人有違章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發現納稅人與關聯企業有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結算價款、費用等行為的;

  其他稅收違章行為。

  第十七條稅收管理員發現所管納稅人有下列行為,應提出工作建議并由所在稅源管理部門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涉嫌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的;

  涉嫌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違法犯罪行為的;

  需要進行全面系統的稅務檢查的。

  第四章管理監督

  第十八條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管理與監督,定期聽取稅收管理員的工作匯報,研究分析稅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總結“管戶”工作經驗,組織信息交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日常工作的指導與檢查。

  第十九條基層稅務機關要充實稅收管理員力量,選拔熟悉稅收業務、具備一定的企業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知識、責任心強、素質較高的稅務人員擔任稅收管理員。

  第二十條基層稅務機關及其稅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注重提高其稅收政策、財務會計知識水平和評估分析能力,不斷提高稅收管理員的素質。

  第二十一條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對稅收管理員工作業績的考核,通過能級管理等激勵機制,鼓勵其增長才干,積累經驗,成為稅源管理方面的專門人才。

  第二十二條稅收管理員玩忽職守或徇私舞弊,構成違紀行為的,由稅務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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