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使用規定的批復
國稅函[2005]19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使用規定的批復
國稅函[2005]193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停止執行〈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使用規定的請示》(京國稅發〔2004〕374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認定行政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6號)的規定,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人的認定程序已被取消。鑒于該認定程序取消后,《金銀首飾購貨(加工)管理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領用對象的確認已經失去了依據,同意你局意見,停止執行《金銀首飾消費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267號)等文件中有關證明單的使用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四日
二○○五年三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