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5]11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5]11號
上海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經國務院批準,決定從2005年1月24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請遵照執行。
抄送:上海市地方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