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6-27 15:19:4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局為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發票及稅款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加強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針對一些地方反映的問題,現對國家稅務局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代開發票征收增值稅時,如何與地稅局協作加強有關地方稅費征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國、地稅局協商,可由國稅局為地稅局代征有關稅費。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按現行規定需由主管國稅局為其代開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主管國稅局應當在代開發票并征收增值稅(除銷售免稅貨物外)的同時,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經協商,不實行代征方式的,則國、地稅要加強信息溝通。國稅局應定期將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情況,包括國稅為其代開發票情況通報給地稅局,地稅局用于加強對有關地方稅費的征收管理。

  三、實行國稅代征方式的,為保證此項工作順利進行,國稅系統應在其征管軟件上加列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功能,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總局負責修改,各地開發的征管軟件由各地自行修改。在軟件修改前,暫用人工方式進行操作。

  四、主管國稅局為納稅人代開的發票作廢或銷貨退回按現行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時,由主管國稅局退還或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增值稅,由主管地稅局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或者委托主管國稅局在下期抵繳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具體退稅辦法按《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關于現金退稅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2004〕47號)執行。

  五、主管國稅局應當將代征的地方預算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及時繳入國庫。

  六、國稅局代地稅局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使用國稅系統征收票據,并由主管國稅局負責有關收入對賬、核算和匯總上撥工作。

  各級國稅局應在“應征類”和“入庫類”科目下增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明細科目。

  七、主管國稅局應按月將代征地方稅款入庫信息,及時傳送主管地稅局。具體信息交換方式由各省級國稅局和地稅局協商確定。

  八、各省級國稅局和地稅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簽定代征協議,并分別通知所屬稅務機關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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