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稅發[2005]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稅發[200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總局決定對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從2005年度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3〕73號)第一條第三款關于“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業發生的單筆(項)5000萬元以上的呆帳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審批的規定,下放至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發生、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業發生的單筆(項)5000萬元以上的呆帳損失,也按調整后的審批權限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