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5]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6-24 15:13:0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的通知

  國稅發[2005]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項要求,總局決定對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通知如下:

  從2005年度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發〔2003〕73號)第一條第三款關于“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業發生的單筆(項)5000萬元以上的呆帳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審批的規定,下放至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發生、尚未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銀行、城鄉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業發生的單筆(項)5000萬元以上的呆帳損失,也按調整后的審批權限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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