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資源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批復
國稅函[2005]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板玻璃不得享受資源利用產品增值稅優惠政策的批復
國稅函[2005]34號
重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平板玻璃是否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渝國稅發〔2004〕222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鑒于平板玻璃不屬于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的通知》(發改環資〔2004〕73號)所規定的建材產品,因此,不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6〕20號)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批復。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