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20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6-05 17:11:0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近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油集團)、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以下簡稱石化集團)、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油股份)、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股份)來文反映,在重組上市后,石油集團、石化集團仍承擔了部分社會性支出,并要求對企業承擔的社會性支出、為職工承擔的供暖等物業費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為支持企業重組改制工作,切實減輕企業辦社會的負擔,現將石油、石化企業辦社會職能尚未完全移交前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通過關聯交易形式從其對應的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取得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教育、公檢法、醫療和消防等社會性支出資金,應作為企業的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石油股份、石化股份所屬分公司以關聯交易形式支付給其對應的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的上述社會公共支出,在不高于其設立時關聯交易協議規定限額內的部分,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石油集團、石化集團所屬企業發生的用于企業礦區所在地市政、公交、環衛、教育、公檢法、醫療和消防等社會性支出,可以在當期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三、石油集團、石化集團、石油股份、石化股份及其所屬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供暖、物業管理費等補助性支出,可以按實際發生全額列為企業管理費用,在當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上述政策執行期限為石油集團、石化集團重組改制之日至2008年底。

  請遵照執行。

  抄送: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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