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機構劃轉后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37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機構劃轉后有關財務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3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2005年1月1日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正式移交國家稅務局征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交通部、人事部、財政部、中央編辦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和全國車輛購置稅費改革工作會議精神,以及財政部2005年對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安排情況,現對國家稅務局系統車輛購置稅費改革近期過渡性財務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預算問題
在財政部未明確車購稅人員經費預算之前,總局暫以車購稅劃轉人員平均數為標準按月預撥車購稅經費。預撥經費用于車購稅征收工作日常必要的開支,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購置、基本建設等專項經費支出。征收場所建設、固定資產購置等專項經費支出,待資產劃分和財政部預算明確后再根據資產劃分情況及工作需要有計劃地進行安排。
財政部預算正式批復后,總局將根據預算批復情況核定各省車購稅經費預算。
二、核算單位和銀行賬戶問題
車購稅機構劃轉后,總局對會計核算單位暫不做統一規定,由各地根據車購稅機構設置情況自行決定。
車購稅機構劃轉后,原獨立核算單位使用的銀行賬戶、支票、財務圖章等應停止使用,待審計后予以撤銷。各地根據車購稅會計核算單位設置的具體情況,按照銀行賬戶的有關規定,辦理新開銀行賬戶的相關手續。
三、會計科目問題
獨立核算的車購稅單位,收支科目暫按照目前國稅局系統行政單位使用的科目設置賬簿,同時,在“撥入經費”科目的中央財政撥款下增設“車購稅征管人員經費”。
報賬制的車購稅單位,主管財務部門應分別在“撥入經費”和“撥出經費”科目的中央財政撥款下增設“車購稅征管人員經費”科目;在“稅務經費支出”科目的“項目經費支出”下增設“車購稅公用支出”科目,并在此科目下增設“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福利費”、“勞務費”、“租賃費”、“物業管理費”、“維修費”、“辦公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圖書資料購置費”和“其他”等19個明細科目(記賬級)。車購稅機構的人員支出(含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不單獨設置會計科目,與主管財務部門的“人員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共用科目核算。
四、財產移交問題
各地原車購稅機構的全部資產由財政部委托審計部門審計,審計后按照國稅部門接收人員和交通部門安置分流人員的比例進行劃分。
財產移交范圍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各類基金、有價證券、庫存材料等。
為保證車購稅征管工作正常運轉,對用于車購稅征管的電腦、服務器、設備、交通工具和辦稅場所等財產,作為劃轉資產的一部分,原則上須整體移交給國稅部門。無論原車購稅機構辦稅場所審計后是否能整體移交給國稅部門,過渡期新的車購稅征管機構仍在原車購稅辦稅場所辦公。
劃入國稅部門的固定資產,應按照《國家稅務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入庫入賬等手續。
五、其他
接到通知后,各省財務部門應抓緊對各級會計單位2005年賬簿設置軟件進行調整,總局不再下發調整參數。同時,應做好車購稅獨立會計核算單位會計人員的財務軟件和固定資產管理軟件的培訓工作。
審計后關于財產交接的具體辦法和要求,另行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