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1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6 10:35:5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區與港區聯動發展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國辦函〔2003〕81號)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在外高橋港區內劃出1.03平方公里土地進行封閉圍網,作為外高橋保稅區的物流園區(以下簡稱保稅物流園區)?,F將保稅物流園區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稅物流園區是經國務院批準、由海關實施封閉管理的特定區域。

  二、對保稅物流園區外企業(以下簡稱區外企業)運入物流園區的貨物視同出口,區外企業憑海關簽發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及其他規定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本辦法所述區外企業是指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包括外工貿公司、外商投資企業和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以及委托具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報關出口的無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

  三、主管稅務機關接到區外企業的退(免)稅申請后,嚴格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加工區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15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加工區耗用水、電、氣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蕪湖出口加工區基建物資出口退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805號)及其他相關文件規定,審核無誤后,辦理退稅。

  四、保稅物流園區內企業銷售貨物、出口貨物及委托加工貨物,其稅收政策及稅收管理辦法比照國稅發〔2000〕155號文件執行。

  五、本通知自保稅物流園區經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聯合驗收合格后,封關運作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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