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9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出租車等客運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發表于 : 2019-05-24 12:22:20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出租車等客運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4]94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南寧康福交通有限公司要求享受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請示》(桂國稅發〔2003〕143號)、《關于南寧白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申請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請示》(桂國稅發〔2003〕13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第(八)項規定的享受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待遇的“交通運輸業”,不包括從事客運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國務院關于實施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國發〔2000〕33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的西部地區新辦“交通企業”,是指從事路、橋等交通基礎設施投資建設的企業。因此,從事出租車、城市公共客運運輸業務的南寧康福交通有限公司和南寧白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不屬于上述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適用范圍。請你局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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