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3 15:46:0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和中央農村工作會議精神,繼續推進農村稅費改革,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取消除煙葉外的農業特產稅問題通知如下:

  從2004年起,對煙葉仍征收農業特產稅。取消其他農業特產品的農業特產稅,其中:對征收農業稅的地區,在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改征農業稅,農業特產品的計稅收入原則上參照糧食作物的計稅收入確定,在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對已免征農業稅的地區,農業特產品不再改征農業稅。

  對文到之日前已對非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煙葉除外,下同)征收的2004年度的農業特產稅,退還納稅人;凡對農業稅計稅土地上生產的農業特產品已經改征農業稅的,仍按農業稅相關政策執行,如未改征農業稅已征收農業特產稅的,可抵頂改征的農業稅,抵頂后多征的稅款,退還納稅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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