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4]1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3 15:46:04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1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針對有關地區在執行出口退稅政策中反映的一些問題,經研究,現將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具體問題規定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238號)第四條所述“……外商投資企業采購符合退稅條件的國產設備……”是指: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21號令)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

  不予退稅的設備范圍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中規定的“投資各方的貨幣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金和追加投資金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97號)規定的“外經貿部及其授權主管部門批準的項目批準書復印件”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后,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辦理退稅。

  二、出口企業(包括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下同)出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及其他有關文件規定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應分別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征收率)×征收率

  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不予退(免)稅的貨物,須按照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或計算應納稅額。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復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的,繼續予以免稅。

  不予退(免)稅的貨物若為應稅消費品,須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繳納消費稅。

  三、免稅出口卷煙轉入成本的進項稅額,按出口卷煙含消費稅的金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例計算分攤。計算出口卷煙含稅金額的公式如下:

  出口卷煙含稅金額=出口數量×銷售價格÷(1-消費稅稅率)

  當出口卷煙同類產品國內銷售價格低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時,公式中的銷售價格為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高于稅務機關公示的計稅價格時,公式中的銷售價格為實際銷售價格。

  四、國外客戶推遲支付貨款或不能支付貨款的出口貨物,及出口企業以差額結匯方式進行結匯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凡外匯管理部門出具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的,出口企業可按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手續。

  五、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申請辦理修理修配收入的退(免)稅手續時,須提供其與外商簽署的修理修配合同及其他規定的憑證,不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加工費和材料費之和為準,退稅率按被修理修配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執行。

  六、外貿企業采取作價加工方式從事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未按規定辦理“進料加工免稅證明”的,相應的復出口產品,外貿企業不得申請辦理退(免)稅。

  七、出口企業代理其他企業出口后,須在自報關出口之日起30天內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和代理出口協議,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并及時轉給委托出口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具代理出口證明后,要及時上傳有關電子信息,并在年終清算期內對已簽發的《代理出口產品證明》進行清理,對出口企業未按規定收齊《出口收匯核銷單》的,要函告委托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委托企業所在地的稅務機關須對該批貨物按內銷征稅。

  八、本通知除第一條外,其他各條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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