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2]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稅工程稽查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4-12 14:48:1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金稅工程稽查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金稅工程稽查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自文到之日起施行。原《協查信息管理系統崗位職責制度》(國稅發〔2000〕210號)同時作廢。各級稅務機關要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切實將各項規定落實到位。各地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上報。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金稅工程稽查部門崗位設置及職責

  為保證金稅工程協查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協查系統”)正常運行,明確管理責任,嚴肅管理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崗位設置及職責。

  協查系統由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進行系統維護。金稅工程稽查部門的崗位設置及職責,是指總局稽查局和各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負責協查系統所設的崗位及其工作職責??偩只榫趾透骷墖叶悇站只榫指鶕f查工作需要,可以一崗多人或一人多崗。

  一、總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設置協查領導崗位、協查綜合管理崗位、組織協查崗位、協查監控管理崗位。

 ?。ㄒ唬﹨f查領導崗位

  1.全面負責協查工作。

  2.對本級組織協查信息及時進行審批。

  3.審核協查動態分析報告。

  4.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無故延誤審批時間。

 ?。ǘ﹨f查綜合管理崗位

  1.根據協查領導崗位的布置,負責落實協查系統運行的組織實施工作。

  2.負責起草與協查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

  3.督促檢查各地協查規章制度落實情況,解答或解決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4.負責分析、匯總各省上報的“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問題反饋表”,研究解決協查系統運行中存在的問題;遇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協查領導崗位。

  5.負責完善、修改協查系統業務需求,配合信息中心審核、驗收協查軟件。

  6.負責全國協查系統運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負責協查系統相關培訓工作。

  8.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三)組織協查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內,通過協查系統按時提取稽核系統(包括增值稅計算機交叉稽核系統和其他有關征管軟件,下同)提供的有問題專用發票信息并及時發出協查。

  2.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80號)有關規定,登記待組織協查信息,及時提交協查領導崗位審批。

  3.分撿協查系統不能自動傳遞到位而停滯在本級的協查信息,安排下級協查或本級直接檢查;同時,分析造成協查系統自動傳遞障礙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方案。

  4.負責監督各地個案協查,包括本級組織協查和下級自行協查的委托協查信息質量、受托回復信息質量,可不定期地對個案監控情況進行通報。

  5.按有關案件復查的規定,對協查案件組織復查。

  6.負責相關文書的打印與歸檔工作。

  7.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ㄋ模﹨f查監控管理崗位

  1.負責監控下級協查工作實施情況。

  2.負責協查系統監控臺的管理工作,每月對協查監控統計情況進行通報并負責將該通報分別公布在總局信息發布系統和技術支持網站上。

  3.負責對下列報表進行統計分析:

  (1)《全國安裝協查系統的節點明細》

  (2)《地市級、區縣級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分檔統計表》

  (3)《分省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4)《分市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5)《分縣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6)《地市級、區縣級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分檔統計表》

  (7)《分省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8)《分市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9)《分縣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10)《地市級、區縣級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分檔統計表》

  (11)《分省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2)《分市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3)《分縣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4)《地市級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分檔統計表》

  (15)《分省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6)《分市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4.負責審核全國變更協查系統安裝節點工作。

  5.負責協查系統與其他系統的數據核對、分析、通報工作。

  6.負責審核各省經協查系統每月上報的統計報表。

  7.負責審核下級上報的協查動態分析報告,編寫全國協查系統運行情況的動態分析報告。

  8.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二、省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設置協查領導崗位、協查綜合管理崗位、組織協查崗位、協查監控管理崗位。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實行一級稽查的,可比照地市級設置委托管理崗位、受托管理崗位和檢查崗位。

 ?。ㄒ唬﹨f查領導崗位

  1.全面負責協查工作。

  2.對本級組織協查信息及時進行審批。

  3.審核協查動態分析報告。

  4.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無故延誤審批時間。

 ?。ǘ﹨f查綜合管理崗位

  1.根據協查領導崗位的布置,負責落實協查系統運行的組織實施工作。

  2.貫徹總局制定的、與協查系統相關的各項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草擬具體實施辦法。

  3.負責匯總上報下級在協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問題、業務需求問題;解答下級在政策法規落實、執行中的疑難問題。

  4.負責匯總上報全省“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問題反饋表”。

  5.稽查局與主管稅務局異址辦公的,本崗位負責與金稅工程技術支持管理崗位的銜接工作。

  6.負責全省協查系統運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7.負責協查系統相關培訓工作。

  8.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ㄈ┙M織協查崗位

  1.在每月稽核期內,通過協查系統按時提取稽核系統提供的有問題專用發票信息并及時發出協查。

  2.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80號)有關規定,登記待組織協查信息,及時提交協查領導崗位審批。

  3.分撿協查系統不能自動傳遞到位而停滯在本級的協查信息,安排下級協查或本級直接檢查;同時,分析造成協查系統自動傳遞障礙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方案。

  4.負責監督各地個案協查,包括本級組織協查和下級自行協查的委托協查信息質量、受托回復信息質量,可不定期地對個案監控情況進行通報。

  5.按有關案件復查的規定,對協查案件組織復查。

  6.負責相關文書的打印與歸檔工作。

  7.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ㄋ模﹨f查監控管理崗位

  1.負責監控下級協查工作實施情況。

  2.負責對下列報表進行統計分析:

  (1)《全國安裝協查系統的節點明細》

  (2)《地市級、區縣級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分檔統計表》

  (3)《分省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4)《分市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5)《分縣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6)《地市級、區縣級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分檔統計表》

  (7)《分省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8)《分市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9)《分縣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10)《地市級、區縣級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分檔統計表》

  (11)《分省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2)《分市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3)《分縣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4)《地市級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分檔統計表》

  (15)《分省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6)《分市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3.負責審核上報全省變更協查系統安裝節點工作。

  4.負責協查系統與其他系統的數據核對、分析、通報工作。

  5.負責審核下級經協查系統每月上報的統計報表,并匯總上報本級統計報表。

  6.負責審核下級上報的協查動態分析報告,編寫全省協查系統運行情況的動態分析報告。

  7.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三、市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地、市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設置協查領導崗位、協查綜合管理崗位、協查監控管理崗位、委托管理崗位、受托管理崗位、檢查崗位。

 ?。ㄒ唬﹨f查領導崗位

  1.全面負責協查工作。

  2.負責審批檢查崗位或其他部門提供的需經協查系統發出的案件協查信息。

  3.對委托發出和委托收到的協查信息及時進行審批。

  4.對需本級組織的協查信息及時進行審批。

  5.對受托收到的協查信息和受托回復的協查結果及時進行審批。

  6.審核全市協查動態分析報告。

  7.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無故延誤審批時間。

  (二)協查綜合管理崗位

  1.根據協查領導崗位的布置,負責落實協查系統運行的組織實施工作。

  2.貫徹落實總局和省局制定的、與協查系統相關的各項政策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草擬具體實施辦法。

  3.負責匯總上報下級在協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問題、業務需求問題;解答下級在政策法規落實、執行中的疑難問題。

  4.負責匯總上報全市“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問題反饋表”。

  5.稽查局與主管稅務局異址辦公的,本崗位負責與金稅工程技術支持管理崗位的銜接工作。

  6.負責監督各地個案協查,包括本級組織協查和下級自行協查的委托協查信息質量、受托回復信息質量,可不定期地對個案監控情況進行通報。

  7.按有關案件復查的規定,對協查案件組織復查。

  8.負責全市協查系統運行管理的考核工作。

  9.負責協查系統相關培訓工作。

  10.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ㄈ﹨f查監控管理崗位

  1.負責監控下級協查工作實施情況。

  2.負責對下列報表進行統計分析:

  (1)《全國安裝協查系統的節點明細》

  (2)《地市級、區縣級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分檔統計表》

  (3)《分省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4)《分市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5)《分縣認證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6)《地市級、區縣級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分檔統計表》

  (7)《分省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8)《分市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9)《分縣稽核系統提供發票協查〔累計回復率〕匯總統計表》

  (10)《地市級、區縣級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分檔統計表》

  (11)《分省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2)《分市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3)《分縣認證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4)《地市級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分檔統計表》

  (15)《分省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16)《分市稽核系統提供發票〔選票準確率〕匯總統計表》

  3.負責審核上報全市變更協查系統安裝節點工作。

  4.負責協查系統與其他系統的數據核對、分析、通報工作。

  5.負責審核各縣區經協查系統每月上報的統計報表,并匯總上報本級統計報表。

  6.負責審核下級上報的協查動態分析報告,編寫全市協查系統運行情況的動態分析報告,上報省局。

  7.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ㄋ模┪泄芾韻徫?br />
  1.接收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和電子信息,在核對電子信息與相應專用發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時提交協查領導崗位審批。對發票七要素(指發票代碼、發票號碼、購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銷貨方納稅人識別號、開票時間、金額、稅額,下同)電子信息與發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認證有問題發票,及時退回認證部門。

  2.在每月稽核期內,通過協查系統按時提取稽核系統提供的有問題專用發票信息并及時提交協查領導崗位審批。

  3.根據稽查案件跨區域協查的需要,依據協查領導崗位確定的協查對象和協查內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發票,按照協查系統錄入界面提供的項目準確、全面地錄入委托協查信息;對已證實虛開的,在協查系統發出委托的同時,應向受托方寄送已證實虛開的書面證明。對領導審批同意的委托協查信息,及時發出協查。

  4.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80號)有關規定,對需本級組織協查的案件組織協查。

  5.接收其他計算機系統提供的協查案源信息。

  6.將委托收到的協查結果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7.在協查系統自動向認證系統、稽核系統及其他計算機系統返回協查結果信息出現故障時,負責手動返回協查結果信息。

  8.負責本崗位相關工作表證單書的打印及歸檔工作。

  9.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將與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協查信息委托發出;不得將與認證有問題發票票面不一致的電子信息導入協查系統;不得將未補充納稅人信息的協查信息委托發出;不得拒絕提取或跨月提取稽核系統提供的比對有問題發票;不得無故不發函或延遲發函。

  (五)受托管理崗位

  1.登記上級及異地傳來的協查信息,及時提交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審批意見,打印相關文書,移交檢查崗位進行檢查。

  3.根據檢查崗位提供的協查結果,錄入受托回復信息,提交領導審批。

  4.領導審批同意后,及時發送受托回復信息。

  5.分撿協查系統不能自動傳遞到位而停滯在本級的協查信息,安排下級協查或本級直接檢查;同時,分析造成協查系統自動傳遞障礙的原因,提出解決問題的措施和方案。

  6.負責本崗位相關工作表證單書的打印及歸檔工作。

  7.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無故不回函或延遲回函;檢查崗位提供的協查結果不清楚、無法錄入協查結果的,退回檢查崗位,不得擅自修改協查結果或編造虛假協查結果回函。

 ?。z查崗位

  1.接收受托崗位轉來的協查案件,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實施檢查。

  2.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制作相應的文書。

  3.按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錄入人員,反饋結果期限不得超過規定的回復期限。

  4.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隱瞞事實真相,不得編造虛假協查結果。

  四、縣局崗位設置及職責

  區縣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設置協查領導崗位、協查綜合管理崗位、委托管理崗位、受托管理崗位、檢查崗位。

 ?。ㄒ唬﹨f查領導崗位:

  1.全面負責協查工作。

  2.負責審批檢查崗位或其他部門提供的需經協查系統發出的案件協查信息。

  3.對委托發出和委托收到的協查信息及時進行審批。

  4.對受托收到的協查信息和受托回復的協查結果及時進行審批。

  5.負責審核本級協查動態分析報告。

  6.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無故延誤審批時間。

 ?。ǘ﹨f查綜合管理崗位

  1.根據協查領導崗位的布置,負責落實協查系統運行的組織實施工作。

  2.貫徹落實協查系統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匯總上報協查工作中遇到的政策不完善問題、業務需求問題。

  4.負責及時記錄協查系統運行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填寫上報“協查信息管理系統運行問題反饋表”。

  5.稽查局與主管稅務局異址辦公的,本崗位負責與金稅工程技術支持管理崗位的銜接工作。

  6.按有關案件復查的規定,對協查案件組織復查。

  7.負責審核上報本級變更協查系統安裝節點工作。

  8.負責協查系統與其他系統的數據核對、分析、通報工作。

  9.負責經協查系統每月上報協查統計報表。

  10.編寫、上報本級協查系統運行情況的動態分析報告。

  11.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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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據稽查案件跨區域協查的需要,依據協查領導崗位確定的協查對象和協查內容以及稽查案件涉及的原始發票,按照協查系統錄入界面提供的項目準確、全面地錄入委托協查信息;對已證實虛開的,在協查系統發出委托的同時,應向受托方寄送已證實虛開的書面證明。對領導審批同意的委托協查信息,及時發出協查。

  2.接收認證系統發現的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的專用發票和電子信息,在核對電子信息與相應專用發票票面信息一致后,及時提交協查領導崗位審批。對發票七要素電子信息與發票原件票面信息不符的認證有問題發票,及時退回認證部門。

  3.接收其他計算機系統提供的協查案源信息。

  4.將委托收到的協查結果提交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在協查系統自動向認證系統、稽核系統及其他計算機系統返回協查結果信息出現故障時,負責手動返回協查結果信息。

  6.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查詢和統計,并打印出相應的文書。

  7.負責委托協查資料整理歸檔。

  8.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將與原始票面信息不一致的手工協查信息委托發出;不得將與認證有問題發票票面不一致的電子信息導入協查系統;不得將未補充納稅人信息的協查信息委托發出;不得無故不發函或延遲發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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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登記上級及異地傳來的協查信息,及時提交領導審批。

  2.根據領導審批意見,打印相關文書,移交檢查崗位進行檢查或稽查。

  3.根據檢查崗位提供的協查結果,錄入受托回復信息,提交領導審批。

  4.領導審批同意后,及時發送受托回復信息。

  5.負責本崗位相關工作表證單書的打印及歸檔工作。

  6.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無故不回函或延遲回函;檢查崗位提供的協查結果不清楚、無法錄入協查結果的,退回檢查崗位,不得擅自修改協查結果或編造虛假協查結果回函。

 ?。ㄎ澹z查崗位

  1.接收受托崗位轉來的協查案件,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及《發票協查管理辦法》實施檢查。

  2.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制作相應的文書。

  3.按時將檢查結果反饋給錄入人員,反饋結果期限不得超過規定的回復期限。

  4.負責辦理本崗位的其他工作。

  本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或隱瞞事實真相,不得編造虛假協查結果,不得將協查信息泄露給涉案人員。

  本文所涉及的各級各崗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自修改、刪除、泄露稽查局經協查系統傳遞的協查信息。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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