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及出口退稅用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1 14:05:58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及出口退稅用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43號)對增值稅計算機稽核系統發票比對操作規程進行了修訂,按照該文件的修訂內容,現將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及出口退稅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下發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相關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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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中的數據范圍和傳輸方式不變。

  1.利用金稅數據抽取系統從稽核數據庫中抽取和上傳以下數據:本地存根聯、本地抵扣聯、五類稽核結果數據、相關采集和比對情況統計表等;

  2.利用金稅數據抽取系統從協查數據庫中抽取和上傳以下數據:不符和缺聯協查返回結果數據、失控和作廢協查返回結果數據。

  3.省局、地市局逐級上傳以上數據統一使用MQ通訊服務器,總局、省局對通過FTP等其它方式上傳的數據不再作處理。

 ?。ǘ祿槿『蜕蟼鲿r間要求

  1.地市級國家稅務局每月完成本級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清分比對工作后,立即進行本級的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相關數據抽取工作,并于當月13日前(含當日,若遇法定休假日,比照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的天數順延,下同)將數據通過MQ通訊服務器上傳至省局。

  2.省級國家稅務局每月完成本級增值稅專用發票交叉稽核清分比對工作后,立即進行本級的金稅工程相關數據抽取工作,并負責匯齊所轄地市所有數據,于當月14日前,將數據通過MQ通訊服務器上傳至總局。

  二、出口退稅用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下發相關工作要求

 ?。ㄒ唬┛偩謱υ鲋刀惞芾硇畔⑾到y數據進行集中處理后,將于每月22日前將當月的出口退稅用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通過出口退稅傳輸系統清分下發各地。

 ?。ǘ└魇〖壭畔⒅行拿吭仑撠熀瞬楸緟^域內出口退稅用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的清分下發情況(包括:數據是否全部清分下發、查實滯留數據原因等),負責區域內清分規則的維護工作。

  以上要求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月至3月金稅工程數據集中工作情況的通報》(國稅函〔2003〕4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數據集中及清分下發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3〕35號)文件中關于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及出口退稅用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下發的有關時間規定同時廢止。

  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做好該工作要求的轉發、宣傳、督促工作,確保增值稅管理信息系統數據集中的質量,保證出口退稅用專用發票稽核結果數據下發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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