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21 14:05:39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經研究,現將2004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附送下列紙質憑證:

 ?。ㄒ唬嵭?ldquo;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凡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后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退稅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ǘ┏隹谪浳飯箨P單(出口退稅專用);

 ?。ㄈ┏隹谑諈R核銷單。

  對外貿企業自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外貿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具體規定另行通知);但對外貿企業購進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和自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等其他尚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貨物,還須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對出口企業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上述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時,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二、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

  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ǘ┪丛谝幎ㄆ谙迌绒k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ㄈ┴攧諘嬛贫炔唤∪?,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ㄋ模┺k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ㄎ澹┯型刀?、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羞`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三、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

  2004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稅部門應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時限內,受理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并按時辦理完畢有關退(免)稅手續。

  五、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退稅部門應及時予以受理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退稅部門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

  對出口企業提供的退(免)稅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在申報期結束前,退稅部門不得以沒有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

  六、退稅部門受理申報后,在審核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免)稅。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退稅部門可先使用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有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退稅部門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該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七、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的,主管其征稅部門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八、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九、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秶叶悇湛偩株P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出口退稅A類企業審批權的通知》(國稅發〔2003〕117號)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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