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證后處理辦法的批復
國稅函[2004]7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證后處理辦法的批復
國稅函[2004]761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證后處理辦法的請示》(滬國稅計〔2004〕20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納稅人遺失完稅憑證后,經納稅人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確已繳納的,可以向其提供原完稅憑證的復印件,也可以為其補開相關完稅憑證,并在補開的完稅憑證的備注欄注明:原××號完稅憑證遺失作廢。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十日
二○○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