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4]80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4]80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稅務局系統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現將《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庫〔2004〕1號,以下簡稱《補充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國家稅務局系統實際情況,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具體操作問題的處理
(一)住房改革賬戶的歸并處理。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開設的“住房維修基金利息賬戶”應予撤銷,相關資金歸并到“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賬戶”中分賬核算。
(二)定期存款的管理。非經營性預算單位的資金不得轉為定期存款。經營性預算單位除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補助、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以外的資金可轉為定期存款。轉為定期存款時須在原資金賬戶開設銀行辦理,同時按原賬戶報送程序報財政部門備案。
二、進一步明確銀行賬戶的管理權限
?。ㄒ唬└骷夘A算單位不得要求所屬預算單位超出《國家稅務局系統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3〕79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的賬戶種類及數量開設賬戶。
?。ǘ└骷夘A算單位原則上不得開設地方政府要求開設的《辦法》規定以外的賬戶;情況特殊的,可按《辦法》規定上報審批。
預算單位取得的地方財政補助資金、配套資金等,不應另行開設賬戶存儲。
三、執行銀行賬戶年檢制度
根據《補充通知》規定,中央預算單位實行銀行賬戶年檢制度。從2005年起,預算單位對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銀行賬戶(含異址辦公且距離較遠的所屬稅務分局(所)開設的銀行賬戶),填寫《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附件一),附電子文檔逐級上報。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在報送賬戶年檢資料時一并提供書面說明:超出《辦法》適用范圍管理賬戶,未按規定報經中央財政部門批準開設賬戶,擅自改變賬戶用途,逾期使用賬戶,出借、出租賬戶,未按規定上報備案賬戶,其他違規問題。
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匯總本省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資料,報當地財政專員辦,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報區財政廳;揚州稅務進修學院的賬戶年檢資料報江蘇省財政專員辦;國家稅務總局直屬事業單位的賬戶年檢資料,由本單位自行報北京市財政專員辦;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和財務管理司的賬戶年檢資料,由財務管理司報財政部。
每年5月31日前,各預算單位必須按照財政部和各地財政專員辦簽發的銀行賬戶年檢處理決定,做好本單位銀行賬戶的整改及責任追究工作。
附件: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國有、國家控股銀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了進一步做好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工作,根據《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近兩年銀行賬戶審批中反映的實際情況,經商監察部、審計署同意,現將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法》適用范圍的界定 《辦法》適用于下列單位的銀行賬戶管理:中央各部門及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及所屬的事業單位,政企合一等中央單位,與中央預算單位存在代管或掛靠關系的學會、協會、研究會、基金會、各種中心等社團組織。 二、關于具體操作問題的處理 (一)非法人機構的賬戶開設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非法人單位原則上不得開設賬戶,確需開設賬戶的,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中央預算單位所屬異址、異地辦公的非法人獨立核算機構,人員較多、業務規模較大、日常資金流量較大的,可由中央預算單位報中央財政部門(財政部或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下同)審批后,按《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現行有關規定開設一個相關賬戶。 2.經有關部門批準,與中央預算單位存在代管或掛靠關系的社團組織等下設的非法人行業分會(專業委員會),實行獨立核算的,可由中央預算單位報中央財政部門審批后,按《辦法》和中國人民銀行現行有關規定開設一個相關賬戶。 (二)住房改革賬戶的歸并處理 根據《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中央預算單位開設的“住房維修基金利息賬戶”應予撤銷,相關資金歸并到“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賬戶”中分賬核算。 (三)政企合一等中央預算單位的賬戶開設 政企合一等中央預算單位,根據相關政策規定需要以兩個法人名義對外開展工作的,原則上應以一個法人名義按規定開設賬戶;確因開展業務需增開經營性等賬戶的,應從嚴控制,并須經中央財政部門審批。 (四)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管理 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應按規定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預收資金等需要退付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定期存款的管理 中央預算單位財政撥款、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資金,轉為定期存款的,須在原資金賬戶開設銀行辦理,同時報中央財政部門備案。 (六)貸款轉存款賬戶的管理 中央預算單位從其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開戶銀行取得的貸款,可根據《辦法》的規定在該貸款銀行開設一個一般存款賬戶,并須提交貸款協議等證明材料向中央財政部門備案。 三、進一步明確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權限 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審批管理權限在中央財政部門,各中央預算單位應嚴格執行有關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一)各中央部門(一級預算單位,下同)不得要求地方單位開設賬戶;確需開設的,應按規定報財政部(國庫司,下同)審批。 各中央部門不得要求所屬中央預算單位超出《辦法》規定的賬戶種類及數量開設賬戶,經財政部批準的除外。 (二)中央預算單位原則上不得開設地方政府要求開設的《辦法》規定以外的賬戶;確實情況特殊的,可經主管單位同意后,報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批。 中央預算單位接收的地方財政補助資金、配套資金等,不應另行開設賬戶存儲。 (三)中央部門根據《辦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商財政部制定其境外機構境外賬戶的審批管理規定。各中央部門應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境外機構境外賬戶的管理,從嚴控制境外賬戶開設,并將審批開設的境外賬戶報財政部備案。 (四)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可根據《辦法》和本通知制定本省份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的操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四、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制度 為加強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日常管理行為,建立銀行賬戶年檢制度。 (一)每年1月31日之前,中央預算單位對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銀行賬戶(含所屬非法人機構開設的所有銀行賬戶)填寫《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附件一),附電子文檔報送批準開立賬戶的中央財政部門。中央預算單位存在下列情形的,應在報送賬戶年檢資料時一并提供書面說明:超出《辦法》適用范圍管理賬戶,未按規定報經中央財政部門批準開設賬戶,擅自改變賬戶用途,逾期使用賬戶,出借、出租賬戶,未按規定報備賬戶,其他違規問題。 一級預算單位的賬戶年檢資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基層預算單位的賬戶年檢資料,報其所在省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每年4月31日之前,中央財政部門按規定完成對賬戶年檢資料的審核工作,并根據審核情況簽發年檢結論和年檢處理決定: 1.對已審批未備案的銀行賬戶,已備案但發生變更未履行審批、備案手續的銀行賬戶,根據《辦法》等規定,責令相關單位說明原因,立即補辦手續,同時提出整改措施。 2.對年檢中發現未按規定經中央財政部門審批的銀行賬戶,責令有關單位立即辦理撤戶手續,并根據《辦法》等規定,對違規單位、違規開戶銀行進行處理。 3.對改變用途的銀行賬戶,根據《辦法》等規定,責令有關單位限期糾正;對規定期限內未糾正的單位,責令其對該賬戶做撤銷處理。 4.對逾期繼續使用的銀行賬戶,根據《辦法》等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對該賬戶做撤銷處理;對拒不撤戶的單位,根據《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5.對存在出租、出借賬戶情形的單位,根據《辦法》等規定,責令該單位限期糾正;對規定期限內未糾正的單位,將該賬戶做撤銷處理。 6.對年檢中存在漏報、瞞報銀行賬戶的單位,一經發現,責令其立即補報。補報的銀行賬戶存在有關違規情形的,比照上述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根據《辦法》等規定追究相關單位(銀行)和當事人的責任。 7.對逾期未履行銀行賬戶年檢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由財政部決定暫?;蛲V箤ζ鋼芨额A算資金,并提交監察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8.對年檢中發現的其他問題,視其情節,根據《辦法》等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三)每年6月1日前,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向財政部上報年檢報告。 (四)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結合銀行賬戶年檢情況,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情況實行就地抽查;對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按規定予以處理。 五、強化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日常監督 中央財政部門、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應根據《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加強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中央預算單位違反規定開設、使用銀行賬戶,有關銀行擅自為中央預算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等問題,應根據《辦法》、本通知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六、關于西藏地區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管理問題 西藏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財政部關于中央駐西藏基層預算單位銀行賬戶財政審批委托事項的通知》(財庫函[2003]2號)的規定,行使對該地區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等管理職能。 附件: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年檢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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