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不退稅和調低退稅率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5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不退稅和調低退稅率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4]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國發〔2003〕24號)精神,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或降低部分貨物的出口退稅率后,生產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下同)出口上述貨物應負擔相應的不予退稅的稅款。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確保出口退稅機制改革達到預期目標,公平稅負,嚴格執行生產企業出口不退稅和調低退稅率貨物的有關稅收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級財稅部門要提高認識,加強宣傳,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認真貫徹國務院的決定,強化管理,嚴格執法。國務院取消或降低部分貨物出口退稅率后,不退稅部分的稅負(征稅率與退稅率之差),按稅法規定,理所當然應由企業負擔。否則,將會影響改革出口退稅機制預期目標的實現,也有悖于稅收的公平原則。
二、各級國家稅務局要嚴格執行現行的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政策。對出口不予退稅的貨物,須視同內銷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對出口調低退稅率的貨物,須要求生產企業按規定及時將“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從增值稅進項稅金中轉入成本。凡進項稅額小于“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的,須嚴格按規定及時申報繳納增值稅。
三、要強化責任,嚴肅紀律。各級國家稅務局在執行現行生產企業出口退稅政策的過程中,若發現特殊情況,應及時上報。若擅自改變政策,導致應當轉入成本的“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沒有轉入,應當申報納稅而沒有要求生產企業納稅的,一經發現核實,國家稅務總局將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三日
二○○四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