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04]4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
財稅[2004]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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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43號)執行時間已于2003年底到期。為繼續支持國務院各部門機關后勤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國務院各部門機關服務中心執行有關稅收政策問
題明確如下:
對機關服務中心有關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等稅收征免政策,繼續按照財稅字〔1999〕4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執行期限為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五日
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