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4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16 13:30:42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

  國稅函[2004]4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轉發給你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精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請你們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辦函〔2004〕23號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關于明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的請示》(國稅發〔2004〕1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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