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2004]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15 13:04:17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2004]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繼續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工作,加強征管,堵塞漏洞,總局決定2004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工作?,F通知如下:

  一、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內容

  (一)貨物運輸業專項檢查;

  (二)實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稅繳納情況專項檢查;

  (三)醫藥生產及購銷企業稅收專項檢查;

 ?。ㄋ模┓康禺a行業稅收專項檢查;

 ?。ㄎ澹┢囀袌鰧m椪?;

 ?。┢渌麢z查。

  上述檢查項目的具體工作方案見附件1《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二、稅收專項檢查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各級稅務機關要把此次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抓緊、抓實。成立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局領導任組長的專項檢查領導小組,各級稽查局牽頭、有關業務部門配合,統一領導,統一協調,統一部署。

 ?。ǘ┚慕M織。根據本通知“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內容及要求,制定檢查實施方案,明確工作要求,抽調業務能力強、政治素質高、作風過硬的人員組成重點檢查組。要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查前培訓,確保檢查效率和檢查質量。

 ?。ㄈ┘訌妳f調和配合。此次專項檢查中的貨物運輸業專項檢查是機構分設以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的第一次全面的大規模協同檢查,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各司其職,加強聯系,形成合力,及時溝通信息,保證專項檢查成效。同時,稅務部門還要加強與公安部門配合,在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案件線索,要及時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以便公安機關及時介入,有力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ㄋ模┳⒅貙嵭АT趯m棛z查中,要把檢查質量、檢查實效放在突出位置,堅持時間和進度服從質量。要求應查必查,各稅統查,事實清楚,定性準確,文書規范,程序合法,手續完備,處理得當。

 ?。ㄎ澹┱J真總結。一是對此次專項檢查的布置、開展及檢查情況進行全面總結;二是就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征管環節的漏洞和稅收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對策。

  三、材料報送要求

 ?。ㄒ唬└鞯匾允《悇諜C關的名義向總局稽查局和相關司報送稅收專項檢查報告及附表。

  (二)為提高專項檢查報告的報送和匯總分析工作效率,各地在報送紙質文件的同時,通過NOTES信箱或E-mail信箱報送電子文件,文字部分以Word文檔形式報送,匯總表格以Execel電子表格形式報送。

  NOTES信箱地址:“總局稽查局系統工作處”信箱

  E-mail信箱地址:xtc2002@sina.com

  附件:1.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2.全國交通運輸貨運發票協查工作實施方案

  3.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項目報送明細表

  4.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匯總統計表(附表1—7)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方案

  2004年,國家稅務總局在全國統一開展以下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具體工作方案如下:

  一、貨物運輸業專項檢查

 ?。ㄒ唬z查對象

  轄區內開具交通運輸貨運發票(以下簡稱運輸發票)的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開票企業)和接受運輸發票抵扣稅款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受票企業)。

  符合以下五個條件之一的為重點檢查對象:開具運輸發票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開票企業;利用10萬元版運輸發票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運輸費用占年銷售收入5%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地稅部門已證實虛開、代開運輸發票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接受運輸發票總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檢查年度

  一般檢查2002年度和2003年度稅款繳納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以前年度。

  (三)檢查內容

  1.地稅局檢查內容

 ?。?)發票管理情況。查清發票管理機構的發票印制、保管、申領、下撥、發售、代開、繳銷等各環節管理情況。

  (2)貨運車輛的管理情況。查清轄區內貨運車輛在公安、交通、工商、稅收管理等環節的管理方式、管理方法,查清貨運車輛在管理環節存在的問題和稅收漏洞。

 ?。?)發票使用情況。查清開票企業的開具使用情況,是否存在違規開具和虛開發票以及使用假發票違規開具等違法行為。

  (4)稅款繳納情況。查清開票企業是否依法足額繳納稅款,確保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5)重點打擊虛開或使用運輸發票虛列成本的稅收違法犯罪。對無運營業務、無運輸車輛,只對外開具運輸發票而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空殼公司以及使用運輸發票偷逃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查處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并將其開具運輸發票情況,及時傳遞給同級國稅局。

  2.國稅局檢查內容

  檢查利用虛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或虛列成本的稅收違法行為,重點是地稅部門確認的虛開、代開的運輸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或虛列成本的稅收違法行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運輸發票,檢查其是否存在擅自擴大運費進項稅抵扣范圍的問題;要查實受票企業取得的虛開、代開運輸發票是否已申報抵扣相應稅款;對其購銷是否真實、運輸費用是否真實、取得虛開、代開發票的主觀故意性等問題進行調查取證。對購銷業務不真實、以取得的虛開、代開運輸發票申報抵扣相應稅款的,依法查處。

  3.國稅局、地稅局通過發票協查,檢查運輸企業是否存在未按規定開具發票行為(如開具陰陽票、使用假發票等)。如有,應及時相互傳遞信息進行查處。

  開展運輸發票協查工作的具體要求見《全國交通運輸貨運發票協查工作實施方案》(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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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開展貨物運輸業專項檢查是國家稅務總局根據當前稅收工作實際,為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強征管、堵塞漏洞而采取的重大舉措。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這次專項檢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徹底查清本地區的問題,堅決打擊利用運輸發票犯罪的單位和個人。

  2.明確職責,通力協作

  這次專項檢查工作是機構分設以來國稅局、地稅局之間的第一次全面的大規模協同檢查。各級國稅局、地稅局要各司其職,加強聯系,形成合力,以充分的信息溝通保證專項檢查成效。

 ?。?)在專項檢查中,對開票企業和受票企業的檢查、處理分別由國稅局、地稅局的稽查部門為主組織實施;對涉及稅務機關內部相關人員的責任調查和追究,分別由國稅局、地稅局的法規、監察部門組織實施;稅政、征管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并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制訂加強管理的措施。

  (2)地稅局負責開票企業的檢查,確認開票企業的性質,檢查發票開具情況,依法追繳應收稅款,調查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并將與國稅局征管有關信息反饋同級國稅局。

 ?。?)國稅局負責對受票企業進行檢查、協查,針對地稅局確認的虛開、代開發票情況,查清事實,追繳已申報抵扣稅款,向地稅局反饋調查處理情況,調查追究國稅局相關責任人員責任。

 ?。?)國稅局、地稅局應樹立大局觀念,及時回復協查函件及取得相關證據,以保證專項檢查工作順利進行。對不按照總局要求互通情況,造成稅款重大流失的,總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3.挽回損失,堵塞漏洞

  地稅局初步認定為虛開發票的,應將相關資料轉交國稅局協查。經國稅局認定是真實業務的,由地稅局向車主追繳營業稅;經國稅局認定是虛假業務的,由國稅局向受票企業追繳多申報抵扣的增值稅,并按現在國稅局、地稅局征管分工,分別向受票企業追繳企業所得稅。凡涉及稅種交叉管理的,國稅局、地稅局應分別派出檢查組,同時進駐檢查,共同調查取證,分別處理、分別立卷。

  4.劃清責任,嚴肅紀律

  各級稅務機關要在開展專項檢查的同時,對涉案的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紀檢監察部門要統一部署,與法制、稅政、征管、稽查、信息中心等部門密切配合,組織力量對稅務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在對違法違紀人員給予政紀處分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時間安排

  1.此項專項檢查從2004年2月1日開始至2004年10月31日結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4月30日,地稅局先期開展專項檢查,啟動協查工作;國稅局按照本方案“檢查對象”的要求,對納稅人取得的運輸發票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利用虛假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款或虛列成本的稅收違法行為,并按《全國交通運輸貨運發票協查工作實施方案》進行協查。

  第二階段:2004年5月1日至9月30日,國稅局在地稅局檢查的成果上,與地稅局一起開展檢查、協查工作。

  第三階段:2004年10月底前,總結上報檢查情況。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稅務機關名義向總局報送本次專項檢查的總結報告。各地要充分利用檢查成果,針對本地區存在的問題,制訂措施,堵塞漏洞,舉一反三,強化稅務機關對貨物運輸業的征收管理。

  二、實行“一窗式”管理之前增值稅繳納情況專項檢查

  (一)檢查對象

  轄區內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ǘz查時間范圍

  2003年3月征期(即4月1日至10日)到“一窗式”比對工作開始。

 ?。ㄈz查內容

  1.進項稅額的檢查

 ?。?)執行國稅發〔1999〕29號申報辦法的,檢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欄數據是否大于或等于當月防偽稅控認證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數據。如大于,扣除手工版專用發票數據后,再檢查是否等于當月防偽稅控認證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數據。

 ?。?)執行國稅發〔2003〕53號申報辦法的,檢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本期認證相符且本期申報抵扣”欄數據是否小于或等于當月防偽稅控認證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數據。

  以上數據檢查不符的,納稅人可能存在多抵扣進項稅額的問題。

  2.銷項稅額的檢查

 ?。?)執行國稅發〔1999〕29號申報辦法并且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檢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欄數據是否等于防偽稅控報稅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數據。

 ?。?)執行國稅發〔2003〕53號申報辦法并且使用防偽稅控開票系統開具專用發票的,檢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一)》第“1、8、15”行“小計”欄數據之和是否等于防偽稅控報稅系統采集的專用發票數據。

  以上數據不符的,納稅人可能存在少計銷項稅額的問題。

  (四)職責分工:由各級國家稅務局統一部署組織,“票表”比對工作由征管部門負責,發現有問題的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ㄎ澹r間安排

  1.本次專項檢查從2004年2月1日開始至2004年6月30日結束。

  2.2004年7月底前,各地以省稅務機關名義向總局報送本次專項檢查的總結報告。

  三、醫藥生產及購銷企業稅收專項檢查

 ?。ㄒ唬z查對象

  轄區內醫藥生產及購銷企業,包括藥廠、批發企業、零售企業及醫院。

 ?。ǘz查年度

  一般檢查2003年度稅款繳納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以前年度。

 ?。ㄈz查內容

  1.醫藥生產企業

 ?。?)是否存在虛增購貨成本、虛增進項稅額的行為。醫藥生產企業收購藥材,開具的農產品收購發票是否規范、金額及數量是否真實,是否存在虛抬收購價格、虛報收購數量套取現金的情況。

 ?。?)是否存在隱瞞銷售收入的問題。是否存在以代銷為由對發出商品不入帳、延遲入帳;是否存在現金收入不入帳。對主要品種的藥品是否存在帳面數與實際庫存不符的情況。是否存在虛構退貨業務收取現金不入帳的情況。

 ?。?)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況。是否以虛開服務業的發票虛增成本、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存在虛增人員工資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以辦公費用的名義開具發票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以虛增廣告支出的方式通過廣告公司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通過設立關聯的銷售公司、辦事處,以經費、銷售費用的名義虛列支出套取現金的情況。

 ?。?)是否存在藥品銷售集中在虛開增值稅發票多發區而與實際的藥品終端市場不符的異常情況。

 ?。?)是否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無掛靠企業并不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稅務征管機關是否足額征稅。

  2.醫藥批發企業

 ?。?)采購環節是否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支付是否一致。

 ?。?)對采取代銷形式的,向廠家取得的代銷手續費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實際是買斷關系卻以代銷入帳。帳面數與實際庫存數是否相符,記帳是否及時。是否存在紅字庫存的現象。

  (3)是否存在隱瞞銷售收入的問題。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銷為由對發出商品不入帳、延遲入帳而實際并未有代銷手續費的支出;是否存在現金收入不入帳;是否存在虛構退貨業務收取現金不入帳的情況。

 ?。?)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況。是否存在明顯與業務不相關的公關費用列支、銷售費用、招待費用等支出;是否以虛開服務業的發票虛增成本、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存在虛增人員工資、獎金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以辦公費用的名義開具發票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以虛增廣告支出的方式通過廣告公司套取現金的情況。是否通過設立關聯的銷售公司、辦事處,以經費、銷售費用的名義虛列支出套取現金的情況。

 ?。?)是否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無掛靠企業并不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6)稅務征管機關是否足額征稅。

  3.醫藥零售企業

  除與醫藥批發企業相同的上述四點外,還應審查:

  (1)門店實際銷售的品種是否與帳面相符,是否存在實際銷售的品種明顯多于入帳的品種,是否存在直接在柜臺接受委托代銷的品種。

 ?。?)門店記錄的銷售清單與入帳的數量品種是否相符,門店記錄的銷售清單是否全部入帳或按規定保存。

  4.醫院

 ?。?)檢查醫院藥房是否有收取藥品回扣行為,是否存在化整為零在科室設立小金庫的行為。

  (2)檢查醫院的附屬勞動服務公司是否存在異常的資金收入。

  (四)工作要求

  1.專項檢查中,稅務部門要加強與醫藥管理、衛生、物價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打擊醫藥購銷領域存在的涉稅問題。

  2.在檢查企業是否存在涉稅違法行為的同時,分析醫藥購銷領域“洗錢”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管理漏洞,提出規范管理意見、建議。

 ?。ㄎ澹r間安排

  1.本次專項檢查從2004年4月1日開始至2004年9月30日結束。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稅務機關名義向總局報送本次專項檢查的總結報告。

  四、房地產行業稅收專項檢查

 ?。ㄒ唬z查對象

  轄區內房地產企業。

  (二)檢查年度

  一般檢查2003年度稅款繳納情況,有涉及稅收違法行為的,應追溯以前年度。

 ?。ㄈz查內容

  本次專項檢查要貫徹各稅統查的原則,重點檢查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申報繳納情況。

  1.營業稅重點檢查內容

  (1)按合同規定時間應收取而未收到的銷售款是否納稅;

 ?。?)預收款(預收定金)是否及時納稅;

  (3)各種換購房地產、以房地產抵債、無償贈與房地產、集資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轉讓開發項目、提供土地或資金共同建造不動產、拆遷補償(安置)等行為是否按規定足額納稅;

 ?。?)以投資入股名義轉讓土地所有權或不動產所有權,但未與接受投資方共擔風險,且收取固定收入或按銷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為是否納稅。

  2.企業所得稅重點檢查內容

  (1)各項應稅收入是否真實、完整。重點是各種經營收入、附件收入是否全部按規定入帳,有無已實現收入不確認、長期掛往來或做賬外收入的情況;

  (2)稅前扣除項目是否真實、合法。要結合行業特點重點檢查各項準備金、風險金、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租賃費、工資及相關費用、財產損失、捐贈支出、改擴建及裝修工程支出、管理費等項目。

  3.個人所得稅重點檢查內容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57號)等法規、文件規定,檢查房地產行業的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和自行繳納情況,特別要將房地產企業的經營者作為檢查重點。要著重查處以下行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簽定假合同、假協議,少報收入少納稅,共同實施偷稅的行為;

  (2)扣繳義務人故意為納稅人隱瞞收入、進行虛假申報,從而少繳或不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ㄋ模r間安排

  1.本次專項檢查從2004年7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結束。

  2.2004年10月底前,各地以省稅務機關名義向總局報送本次專項檢查的總結報告。

  五、汽車市場專項整治

  本項專項整治工作的目標、內容和要求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交通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開展汽車市場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商建發〔2003〕488號)有關要求執行。

  六、其他檢查

  (一)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專項檢查,由總局在2004年上半年組織調研,研究制訂工作方案,擬列入2005年的專項檢查計劃。

 ?。ǘ頍煶隹谄髽I和加工出口專用鋼材企業的檢查,由總局分別選擇幾家企業,統一組織力量進行解剖式檢查,待總結經驗后另行布置。

 ?。ㄈ╆P于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專項檢查問題,鑒于近幾年來的專項檢查工作都將其作為重點,2004年總局不再統一布置這兩項專項檢查內容,改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安排。

  附件2:

  全國交通運輸貨運發票協查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在全國范圍內對貨物運輸業進行專項檢查。為保證專項檢查工作深入、有效開展,徹底查清利用運輸發票進行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根據此次專項檢查的工作要求,結合運輸發票特點,制定協查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總體要求

  此次專項檢查是總局組織的第一次全國性運輸發票專項檢查,各級稅務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積極行動,嚴格執法,嚴肅紀律,扭轉運輸發票管理的混亂局面,打擊犯罪分子利用運輸發票進行的稅收違法犯罪活動。

  由于運輸發票具有跨部門管理的特點,取得運輸發票的企業又具有面廣、點散、跨區分布的復雜情況,使得專項檢查的工作量和難度都較大,尤其是協查工作的量大且對回復要求高。這就要求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提高認識,牢固樹立全國一盤棋的思想,在檢查中緊密配合、協同作戰,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區位優勢,以對稅收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和飽滿的熱情,圓滿完成此次專項檢查的協查工作。

  二、協查的發起

  各地對取得運輸發票的企業或單位進行檢查時,可根據案情發展的需要,按照對等的原則發起協查。

  對運輸發票填開不規范、項目填寫不全、填寫不清晰等,經調查核實后仍無法準確填寫重要協查信息的不予發函協查,并按照有關稅收規定進行處理。

 ?。ㄒ唬﹨f查的發起

  專項檢查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況的,應當發出協查函:

  1.整本發票存根聯明顯偏低或有可疑為大頭小尾,套開發票的;

  2.運費列支比例明顯偏高;

  3.取得可疑大額、連號發票;

  4.運輸業務或運輸方式明顯不合常理;

  5.其他需要協查的。

 ?。ǘ﹨f查的方法

  本次專項檢查所發起的協查以人工協查為主。發起協查可采取發函協查和派人外調協查兩種方式,并以發函協查為主。發起協查應當填寫《運輸發票協查函(樣式)》(后附)和《某企業(企業名稱)運輸發票協查清單(樣式)》(附表2)。

  國稅局、地稅局之間協查的發起,由省、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匯總協查信息后,互相傳遞。

  發起協查信息數量較大的,應同時報送紙制和電子文檔(電子文檔格式統一為:文字部分以Word形式,統計表格以Excel形式),有網絡的可以通過網絡傳遞,沒有網絡的可以報送軟盤。

  (三)發起協查的內容

  協查的發起單位(以下簡稱“委托方”)根據案件的需要確定協查的具體內容,協查函要求做到內容清楚、要求明確,便于協查的受托單位(以下簡稱“受托方”)開展工作。

  對運輸單位發起的協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該運輸單位的性質、主管單位、證照辦理、財務核算及是否按照營運收入全額納稅等情況;運輸車輛的產權歸屬、運輸業務所發生費用的列支情況;運費發票的領購渠道、開具方式及開具的真實性;運費結算情況等內容。

  對貨物購銷單位發起的協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購銷關系的真實性及是否存在購銷合同;購銷貨物的實際數量及運輸方式;貨款和運費的支付情況;票、貨、款是否一致等情況。

  需要協查的發票數量較少的協查函可直接附發票的復印件;數量較大的可附詳實明晰的表格列明發票信息。

  三、協查的職責分工

  需要對運輸企業或運輸發票開具單位進行協查的,發起協查的部門為運輸企業或開票單位所屬地區的地稅稽查局;需要對貨物購銷單位進行協查的,發起協查的對象為購銷單位所在地的國稅局稽查局。

  地稅局負責對開具運輸發票的運輸企業及單位的協查、取證。根據所接受協查函的要求對運輸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車輛所屬情況等內容進行調查認定;對運輸發票領購、開具、管理等情況進行調查;對虛開運輸發票的運輸企業及單位的認定;對使用假運輸發票的應出具鑒定報告;對地方稅種繳納情況的檢查;對委托方所傳遞的發票信息進行查處、回復;其他需要協助查處的情況。

  國稅局負責對取得運輸發票的企業或單位貨物購銷情況進行協查、取證。根據接收的協查信息對貨物交易的真實情況及運輸方式進行調查認定;對票、貨、款的一致性及運輸費用的支付情況進行調查;對委托方所傳遞的發票信息進行查處、回復;其他需要協助查處的情況。

  四、協查工作的要求

  (一)省國稅局、地稅局要指定專門科室或專門人員負責發票協查工作,對向外省發出協查的發票和收到外省要求協查的發票進行臺帳登記,并對回復時限進行監控。

 ?。ǘ┰趯m棛z查過程中,對于協查量大且相對集中的地區,發起方可統一組織派出人員外調協查。各地稅務部門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外調人員開展工作,確保完成調查任務。

 ?。ㄈ┙邮盏讲粚俾氊煼秶鷥鹊膮f查函應在2日內轉交有權單位查辦并向發起方回函說明;無法轉交的應在2日內退回并說明原因;接受轉辦的單位要按要求開展協查并及時回復。

 ?。ㄋ模└鞯卦趨f查中要按照稽查程序進行取證,對有關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印、復制,對有關的情況要進行詢問或取得書面證言材料。取證、調查工作結束后,要針對協查要求作出協查報告,按照協查要求及時回復。

  (五)協查函的回復要求:

  1.各地國稅局、地稅局按照所接收協查函的要求查處、調查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回復協查、處理結果,在規定的時限內將協查報告及案卷反饋給協查發起方。

  2.回復協查結果要以對等原則回函答復。

  3.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行政區劃內的協查函必須在15日內回復;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協查函必須在30日內回復;因特殊情況須延長回復時限的,須向發起方說明情況并及時反饋協查進度。


  附:
  運輸發票協查函(樣式)

  ××?。ㄗ灾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2004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貨物運輸業專項檢查中,發現運輸發票存在疑點,現將運輸發票協查清單轉去,請按以下協查要求進行查證:

  一、對取得運輸發票的企業或單位貨物購銷情況進行協查、取證;

  二、對運輸勞務的真實情況及運輸方式進行調查認定;

  三、對票、貨、款的一致性及運輸費用的支付、收取情況進行調查;

  四、對開具運輸發票的企業或單位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車輛所屬情況進行調查認定。

  協查后將相關書證資料回復委托方。
 
  發函單位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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