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納稅年度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36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納稅年度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361號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能否申請改變納稅年度的請示》(滬國稅外〔2002〕15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年度應為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自2002年度起,《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十六條規定停止執行;此前,外商投資企業已經稅務機關批準以其滿12個月的會計年度作為納稅年度的,可以繼續執行至企業期滿。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