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賬損失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防范經營風險,促進金融企業及時核銷資產損失,提高資產質量,準確核算損益,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業實施了《金融企業呆賬準備提取及呆賬核銷管理辦法》。現就金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呆賬損失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企業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準備,其按提取呆賬準備資產期末余額1%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二、金融企業凡符合規定核銷條件的呆賬損失,首先應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損失時,應相應調增其應納稅所得額。
四、本通知所述的金融企業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成立的境內各類金融企業(不含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五、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的具體審核確認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凡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