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電信業務所發生的壞賬損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電信業務所發生的壞賬損失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據反映,由于電信行業的激烈競爭以及缺乏有效的欠費控制和追繳措施,從事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每年均有較大數額的用戶欠費現象發生且呈逐年上升趨勢。關于上述無法收回的用戶欠費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問題,現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從事電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對已發生或新發生的用戶欠費,凡拖欠時間1年以上仍無法收回的,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但應在申報表中對損失的列支情況進行說明。
二、各地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若干業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1〕16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批準對電信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金的,從200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此前年度已計提的壞賬準備金余額,首先用于抵補2003年度的壞賬損失;抵補壞賬損失后仍有余額的,計入該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