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4]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2003年度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表于 : 2019-05-13 13:54:26 分類 : 稅收政策 來源 :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2003年度提取總機構管理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4]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近接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于請協助解決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行政經費的函》(總社〔2003〕8號),要求繼續通過提取總機構管理費的方式,解決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的經費來源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9〕136號)的有關規定,考慮到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的歷史和體制尚未理順的特殊情況,同意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包括各級手工業合作聯社)2003年度繼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提取總機構管理費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948號)第一條和第二條的有關規定,即:2003年度,對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沒有其他經費來源的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包括各級手工業合作聯社),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行政單位經費標準,采取定額或比例方式,核定其向所屬企業提取的管理費標準;其所屬企業實際交納的管理費未超過該標準的部分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該標準的部分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自2004年起,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包括各級手工業合作聯社)向所屬企業提取的管理費稅前不再扣除。輕工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包括各級手工業合作聯社)應按照承擔的工作職能,盡快理順有關體制。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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