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二氧化碳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天然二氧化碳適用增值稅稅率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24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天然二氧化碳原礦比照天然氣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請示》(蘇國稅發〔2003〕11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屬于天然氣,不應比照天然氣征稅,仍應按17%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