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9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3]1396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執行中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2003〕117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政策應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對銷售額未達到新起征點的個體雙定戶,其應免予征收而實際已征收的稅款,稅務機關應在核實無誤后按照規定的稅款退還程序予以退還。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對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業戶,稅務機關不得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特此批復。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